華寧縣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實施方案由華寧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
- 外文名:hua li xian
- 性質:村莊
導語,正文,
導語
為切實加強撫仙湖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合理控制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強度,依法推進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保障漁業資源捕撈權規範出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及《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關於印發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撫管發〔2014〕52號)精神,結合華寧實際,制定本方案。
正文
一、推進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一)推進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機制是保護撫仙湖Ⅰ類水質的有效措施。撫仙湖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重點發展抗浪魚等魚類。對一年生的漁業資源實行適時、有序的控制性捕撈,以削減水體中特定漁業資源所轉化的氮、磷等營養物質,能夠防止水體富營養化,同時也為以抗浪魚為主的撫仙湖土著魚留出充足的水體空間,保持撫仙湖水生態平衡,確保撫仙湖Ⅰ類水質。
(二)推行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機制是提高撫仙湖漁業資源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為加強對撫仙湖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避免掠奪式的酷漁濫捕行為,科學、合理、有序地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依法推行和完善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機制勢在必行。撫仙湖漁業捕撈權市場化運作,一方面能夠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確保捕撈工作規範操作、公開透明,便於社會和公眾監督;另一方面有利於漁業資源的保護,由中標人對作業區域內的捕撈生產秩序、安全生產進行自治管理,使漁政監管部門能集中精力實施監管,做到該捕的要捕,不該捕的堅決不捕,實現適時、有序的控制性捕撈,提高撫仙湖漁業資源監控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依法參與、競爭有序的原則;
(三)自願參與、自負盈虧、質量保證的原則;
(四)漁民全覆蓋、讓利於民的原則;
(五)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強化日常監督考核的原則。
三、市場化運作的相關內容
(一)實施範圍: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市場化運作在華寧縣全部水域內施行。
(二)實施主體:華寧縣人民政府。
(三)捕撈時間:2014年9月1日中午12:00時起,至2015年3月31日中午12:00時止,共7個月。
(四)捕撈對象:銀魚。
(五)捕撈水域:按照屬地原則,漁民只能在我縣各自競標的水域範圍內捕撈,不得越界捕撈。
(六)捕撈方式:銀魚刺網,人工捕撈。只能用生態、環保的銀魚刺網捕撈,禁止使用燈光誘捕、電力拖捕、電動助推器捕撈、定置漂網捕撈和毒魚、炸魚、漁槍、地籠等捕撈方式。
(七)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的取得方式:由縣撫仙湖管理局按照漁業資源的監測和轄區實際情況,在我縣轄區內分區域確定拍賣標的,採取議標的方式依法拍賣。
(八)拍賣標的:撫仙湖漁業資源捕撈權按海鏡、海關社區分兩個標段確定拍賣標的數。
(九)拍賣底價:依據華寧縣2011年至2013年辦理捕撈許可證的數量,按玉溪市發改委玉發改收費〔2011〕235號檔案規定,撫仙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標準 1000元/年.船計算,按3年平均值確定。根據讓利於民的原則,拍賣最高價不得高於底價的1.2倍。
(十)競買人的資格條件。競買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方面的資格條件:
1.以沿湖社區或者居民小組為競買人,可以是10戶以上漁民聯合的合伙人為競買人;
2.競買人應為本縣沿湖村民,年齡在18至60周歲;
3.競買人應連續3年辦理過撫仙湖銀魚捕撈許可證。
凡符合2、3條,且本人要求捕撈的,競買人應無條件接收其為合伙人。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標的所在地轄區內合夥競買人。
(十一)拍賣收益全部用於撫仙湖保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