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興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興華混合H)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華夏興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華夏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夏興華混合H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夏基金
  • 基金管理費
  • 首募規模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960004
  • 成立日期:20160406
  • 基金託管費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密切跟蹤經濟動向,挖掘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蘊含的機會,更好地分享中國經濟較快成長的發展成果,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持續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股票)、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如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將重點關注具有可持續增長潛力的優勢個股。在具體的股票選擇上將採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充分挖掘股票價格與價值之間的差異,主動尋找其中蘊藏的投資機會。
(1)定性分析:
a、行業地位:主要分析企業在行業中的競爭地位。運用波特“五力模型”,通過考察行業中新進入者的威脅、供應商的議價能力、購買商的議價能力、替代產品的威脅、同業競爭者的競爭強度這五種競爭驅動力,分析企業所在行業是否具有成長性;企業在行業中是否占有一定競爭地位、是否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等。
b、經營能力:主要分析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企業是否富有創新精神及較強的研發能力;企業在資源、技術、品牌、效率、市場等方面是否具有競爭對手在較長的時間內難以模仿的獨特優勢等。
c、發展戰略:主要分析企業的經營策略和戰略規劃。企業經營是否穩健,是否具有明確、合理的戰略發展規劃以及清晰、有效的經營策略;企業的戰略執行力如何等。
d、公司治理:主要分析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能力。公司治理結構是否規範;管理團隊是否穩定,是否具有豐富經驗和具有進取精神;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企業文化等。
(2)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採用多因子分析模型。具體如下:
a、估值因子:公司股票估值是否合理,主要指標包括市盈率、市淨率等。
b、成長因子:公司的成長性是否良好,主要指標包括營業利潤增長率等。
c、盈利因子:公司是否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主要指標包括ROE等。
d、市場因子: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走勢及交易情況,主要指標包括換手率等。
(3)適時調整
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優勢個股,並結合組合風險特徵分析、資產配置策略的變化等進行適當調整。
3、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嚴謹的研究,綜合考慮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等特徵,並與其他投資品種進行對比後,選擇具有相對優勢的類屬和個券進行投資。同時,通過期限和品種的分散投資降低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通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契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具體以屆時的基金分紅公告為準)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
4、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具體以屆時的基金分紅公告為準)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