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於香港註冊成立,是一個全國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協會在北京、廣州、天津、上海等地均設有分支機構。 協會理念:交流·合作·共贏。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加強海內外華夏企業及個人的聯絡與溝通,促進經濟文化交流;弘揚傳統文化,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為傳播、建設、繁榮華夏文化而努力。
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設有名譽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顧問專家組及常務理事會是由國際著名文化經濟學者、文化產業專家、企業家、各商業協會、中國經濟文化促進機構等組成。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這一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下,粵港澳三地已進一步深化相互間的經貿合作與交流,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我們深信,這種全球化、區域化經濟的融合將會越來越快的發展到中國的每一個區域,協會作為一個面向全世界華人的經濟文化交流平台,通過地區交流、企業交流、經濟文化交流,幫助中小企業不斷壯大,推進大型企業順應一體化浪潮,為進入世界級企業不斷奮鬥。
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在業內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擁有高端的合作夥伴,同海峽兩岸和海內外文化界知名人士保持著密切的接觸和聯繫;在合作舉辦展覽、組織經濟文化交流、組織表演藝術團體演出、進行專題學術研討、安排文化界人士互訪、進行學術講座和聯誼活動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潛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隨著國內外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繁榮,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所起的作用也更加重要,並成為聯結國內各城市及海內外華人地區經濟文化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在國內舉辦的一系列以中國經濟、文化為基礎的活動,大力促進了經濟和文化產業的雙軌發展,受到當地政府、企業的一致好評及文化產業部、工商聯各級領導的高度讚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economic & cultural exchanges association 縮寫:CECE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全國和世界華人各工商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協會根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和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圍繞經濟現代化建設,以改革為指導方針,為提升經濟發展速度為主要宗旨,開展調查、研究、諮詢等活動,為政府加強巨觀經濟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服務;同時,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北京市東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漢王路富鼎中心5-511。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金融服務:協會充分利用自身龐大的資本網路、高端的人脈網路和豐富的交流平台、強大的投融資信息發布載體,常年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融資對接、海內外上市、項目併購等金融服務。
(二) 國際合作:協會藉助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網路和豐富的外交官資源,以及常年舉辦的“華夏企業家財富全球行”、“外交官之春”、中外企業家商務對接會等系列活動,可幫助會員在任何國家事半功倍地開拓國際市場。
(三) 城市招商:幫助各級政府招商引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是協會的重要服務內容之一。同時,還接受各地政府委託,進行招商代理。
(四) 高層公關:協會利用海內外強大的人脈網路,為會員提供高層公關服務,幫助企業進行政府公關、媒體公關、危機公關。
(五) 權益保護:協會“華夏企業權益保護中心”本著“保護企業家就是保護生產力”的理念,利用自身與工商、稅務、政法、媒體、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良好關係和強大的顧問團,全力維護協會會員單位及第一負責人的正當權益。
(六) 形象推廣:協會通過“全球華夏企業500強”等系列排行榜,集中宣傳華夏企業的整體實力,提升華夏企業群體形象;協會利用“華夏企業跨媒體傳播聯盟”,為會員提供全球化、全方位的形象推廣。
(七)諮詢培訓:協會依託自身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整合國內外高端諮詢、培訓資源,建立了“部長諮詢團”、“市長諮詢團”、“大使諮詢團”、“投資家諮詢團”、“管理學家諮詢團”、“經濟學家諮詢團”等專業諮詢服務團隊,同時組建“華夏企業諮詢服務聯盟”,為全球華夏企業在市場開拓、投融資、管理諮詢、企業培訓、品牌策劃、行銷策劃等方面提供“一站式終身服務”。
(八)經濟文化交流:協會利用交流會及經濟論壇等形式,促進華夏企業之間經濟、文化信息的相互交流、融合,以其提升華夏企業的知名度及文化品位,提振華夏民族自強的信心。
(九)企業策劃: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及行業的發展趨勢,判斷企業的經營水平,從而判別企業的優勢與劣勢,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提供進一步的發展戰略及具體實施方案,從而使企業利益最大化。
(十)網站服務:為協會會員特設的特色服務,主要是幫助會員建立自己的網站,並且負責網站日常最佳化、維護、宣傳推廣以及產品銷售和個人會員的形象推廣等一系列全面優質服務。
同時還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賞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明星經紀、免責廣告、影視劇製作)及與文化相關的賽事的運營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採取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華夏企業,包括中國企業或世界華夏企業,以及有一定規模的國營、私營企業,經批准成立的經濟行業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中國華夏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會員;
(五)從事經濟、文化實際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理論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詣,有志於為發展經濟、文化服務的,提出申請,由協會兩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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