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dentification )1998年在香港創建,經民政部,文化部門業務指導收藏,由世界華人收藏家、收藏組織、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dentification 
  • 時間:1998年
  • 地區:香港
服務宗旨,機構任務,主要領導,入會須知,入會要求,機構章程,

服務宗旨

團結廣大收藏家,收藏組織和收藏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華夏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機構任務

促進華夏文化收藏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收藏家、收藏組織的友好交往,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利用、開發影視傳媒,全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及民間收藏業績,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收藏活動信息等等。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Logo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Logo
最高權力機構
世界收藏會員代表大會。收藏會員代表大會每六年召開一次, 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會是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收藏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行政及業務門
協會現已成立書畫、陶瓷、玉器、錢幣、賞石、徽章、工藝品、體育收藏品、郵票郵品、、古典家具、文房之寶、隕石,民族藝術品等18個門類的民間收藏委員會。

主要領導

協會主席:徐展堂
名譽主席:成龍馬未都單國泰、田芮
會長: 史蒂夫
理事長:毛曉滬
副會長:賈子均
秘書長:翟金枝
副秘書長:吳海興、焦海傑、 顏海青、黃菊
理事陳金財姚維新孟憲玲、劉允榮、高立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中國理事會
會長: 黃菊兼秘書長
副會長:鐘唯
常務理事:周吉、
理事: 陳金財、

入會須知

入會要求

熱忱歡迎國內外收藏界各類收藏家、收藏愛好者、收藏組織加入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1、個人會員:凡公民,遵紀守法,品德好,擁護本會章程,有較豐富和較高質量的收藏品,有一定的鑑賞、研究水平的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2、單位會員:凡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擁護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與收藏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1、填寫《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1)填寫表格前,申請人要認真閱讀《入會須知》,填寫的內容及提供的各類資料必須真實、清晰、完整,否則有關材料將被視為無效;
(2)表格中各項內容應認真填寫,書寫工整,字跡清晰,方便閱讀,可由本人手寫(用黑色、藍色墨水筆)也可由計算機列印;
(3)聯繫電話、通信地址要具體、準確,便於及時聯繫;
(4) “ 主要藏品情況”一欄,請分別寫出本人收藏作品(幅、專題)以上藏品的名稱、年代、作者、產地、品相等情況,可另附頁詳細說明;
(5)“本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意見”一欄,必須由本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申報申報申請表時必須同時提交:
(1)本人身份證複印件1張、1寸免冠照片2張;
(2)本人在相關報紙、雜誌、書籍上發表過收藏方面文章的複印件,並註明刊登此文的出處及專著封面的複印件、簡介等相關材料;
(3)列印稿、證明材料等用 B5紙雙面列印。
3、審核、發《入會通知書》
(1)協會會員組聯部負責對申報材料的整理、審核,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若有疑問,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原件進行審核;對申報資料不符合前述要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或退回;
(2)會員組聯部進行審核後,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提交會長審批後,發給申請者書面“入會通知書”。
4、交納會費
(1)個人會員 a、通信地址在中國內地的申請者在接到“入會通知書”後,須一次性交納三年會費;b、通信地址在中國香港、澳門、台灣的申請者在接到“入會通知書”後,須一次性交納五年會費。
(2)單位會員 a、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收藏組織的申請單位,在接到“入會通知書”後,須一次性交納五年會費;b、從事與收藏文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申請單位,在接到“入會通知書”後,須一次性交納五年會費。 5、頒發會員證、銅牌(1)個人會員:會員組聯部在收到會費後,辦理個人會員入會手續,發給《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會員證》及相關資料;(2)單位會員:會員組聯部在收到會費後,辦理單位會員入會手續,發給《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單位會員》銅牌一個及相關資料。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dentification
第二條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的性質是:由全世界收藏家,收藏組織,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收藏家,收藏組織和收藏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提高廣大收藏愛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藝,引導廣大收藏愛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收藏品市場,促進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指導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總部設在,香港九龍區,首開路16號。
第六條 華夏文物收藏鑑定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創辦收藏業務培訓實體,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培養會員學習與運用有關法規的自覺性,提高會員的收藏意識與修養,以及收藏的科學性;
二、建立收藏信息諮詢鑑定實體,為協會會員提供服務,指導、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
三、舉辦收藏品展示會,提高鑑賞及收藏水平,促進收藏者間的交流,活躍民眾文化生活;
四、利用、開發影視傳媒,全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及民間收藏業績,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民間收藏活動信息等;
五、創造條件,組建收藏展覽館或博物館,為會員提供展示場所;
六、加強內地與港、澳、台收藏家之間的聯繫與友誼,廣泛團結海外華僑、華人同好,以收藏為紐帶和橋樑,增進彼此交流與借鑑,拓展內地收藏家的收藏視野與市場,共促世界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的和平統一;
七、加強與國外收藏家、收藏組織的友好交往,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創辦協會會刊、會報、工作通訊,組織出版與收藏文化有關的藏品圖錄和收藏論著、中外著名收藏家傳記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各類收藏家、收藏愛好者為個人會員,各類收藏組織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有較豐富或較高質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鑑賞、研究能力;
四、經本協會兩名會員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由本協會“會員組聯部”討論通過,會長簽批;
三、由本協會“會員組聯部”辦理會員證等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發行的書籍、報紙刊物和有關資料,享有購買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有優先參與權;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聯部討論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一、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會。
二、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常務理事人數
四、常務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狀況;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際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有豐富的組織領導經驗和社會活動能力;
三、在收藏界和文物界有較大影響;
四、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常務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領導協會工作,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國家文物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實施會長的各項委託。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審核協會的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因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聘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以其它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自發支持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1999年國際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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