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教育會規程是1937年7月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和僑務委員會公布。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1931年2月發布《華僑教育會暫行規程》。由於抗日戰爭形勢發生變化,1941年8月修正公布施行。規定華僑教育會以研究華僑教育,協助政府謀求華僑教育之改進和普及為宗旨。分為總會、支會和分會三級。
總會設於首都所在地,由該會代表大會產生,教育部和僑委會各派人員共同籌備;支會由一個大地區內 3 個分會以上聯合發起報總會許可後組織,必要時由總會指定若干分會負責籌設;分會由一較小地區內僑校或其他僑教社團 5 所或從事僑教人員 15 人以上聯合發起報總會許可後組織,必要時由總會指定若干僑校、僑教社團或僑教人士負責籌設。教育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隸屬於分會。從 1940 年總會籌委會成立到抗戰結束,海外支分會有 41 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