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醫學會

菏澤市醫學會成立於1979年3月。近30年來,在菏澤市衛生局和菏澤市科協的領導下,在山東省醫學會的業務指導下,堅持學會宗旨,在繁榮學術交流,促進科技發展,開展繼續教育,加強組織建設和提高衛生技術人員整體素質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績,多次受到中國科協、中華醫學會、省科協、市委市政府和市科協等部門的表彰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醫學會
  • 外文名:hezeshi medic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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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2024年3月24日,菏澤市醫學會醫療服務質量評價專業委員會第一屆成立暨學術會議在菏澤醫專附屬醫院成功召開。

學會簡介

為促進學科發展,更好地服務於臨床和專業技術人員,學會著力加強專科分會建設和會員管理工作,及時改選到屆的專科分會和成立條件成熟的分會,組織建設規範完善,目前已有專科分會43個,會員2900餘人。

專科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血液病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耳鼻喉科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眼科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醫學影像技術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輸血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康復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神經外科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血液病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神經病學分
菏澤市醫學會心血管病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
菏澤市醫學會消化病學分會

學會領導

菏澤市醫學會第四屆理事會成員名單(2004.12.30)

名譽會長

陳培讓 龐業俊 張瑞雪

會 長

張改亮

副 會 長

李建軍 於信民 趙利華 張之軒 王家君

秘 書 長

王家君(兼)

副秘書長

丁 梅 苗韶華

常務理事

17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於信民 王家君 孫良民 李建軍 陳 超 張衛華 油才坤 周萬堂
張之軒 單長清 金魯明 苗韶華 張改亮 趙利華 郝敬忠 夏建勝
謝體泉

理 事

5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丁 梅 於信民 孔昭省 王慶華 王家君 白光斗 史滿春 馮訓安
孫洪憲 孫桂蘭 孫良民 孫緯會 劉德劭 何桂英 李 利 李耀東
李建軍 李梅林 朱於啟 陳 超 陳為民 陳錦華 陳新華 邵 忠
沙啟樂 吳衛華 時念新 宋景元 肖 坤 張改亮 張懷嶺 張衛華
張之軒 張慶生 油才坤 國清泉 周 健 周萬堂 單長清 金魯明
苗韶華 龐洪波 郭存濤 郝敬忠 趙利華 趙新力 趙體靈 夏建勝
崔廣德 黃福利 黃啟坤 游福求 謝體泉

學會職能

學會承擔的職能有醫療事故鑑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繼續醫學教育、衛生系統網路信息管理等工作,鑑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為緩解醫患矛盾、穩定醫療市場、建立和諧醫療環境做出了較大貢獻,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到位、遠程教育發展迅速,較好地發揮了作用,網路信息管理工作成效明顯,辦公自動化已基本實現。

發展前景

學會堅持依靠和團結全市廣大醫學專家和科技工作者,充分發揮各專科分會的作用,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大搞科技推廣和知識更新。每年都邀請數十名省以上知名專家學者講學;學術空氣十分活躍,凝聚力大、號召力強、權威性高。除舉辦本市學術會議外,還多次承辦上級學會的學術活動,具有豐富的辦會經驗。

學會地址

地址:菏澤市西安路中段
中國老年保健醫學研究會銀色世紀項目辦公室

學會章程

菏澤市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菏澤市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交往時使用“中華醫學會山東省菏澤分會”的名稱(英文譯名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Heze Branch SHan Dong)。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我市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菏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菏澤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機關菏澤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掛靠在菏澤市衛生局。
第六條 本會會址:菏澤市西安路中段。郵政編碼:274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科學技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會員單位、專科分會,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四、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發展同兄弟市地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六、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舉辦醫藥衛生科學技術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承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以及醫藥、 器械等企業單位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入會程式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審批,報山東省醫學會備案並加蓋鋼印後發給會員證書。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 會員調動工作時,須到本會辦事機構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並通報全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修訂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指導縣(區)醫學會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必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三、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本屆卸任會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其正式名稱為“菏澤市醫學會××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組織專科分會和縣(區)醫學會及有關單位協商推薦全市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1名主任委員、若干名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的非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未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二、根據國家政策舉辦各種活動的收入;
三、會員會費;
四、國內外單位、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四、本會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日內報請菏澤市科學技術協會菏澤市衛生局審查同意,並報菏澤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菏澤市科學技術協會和菏澤市衛生局審查同意,到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構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4年12月30日第四次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使用中華醫學會會徽,即: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中華醫學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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