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於2013年4月14日在菏澤市委第四會議室宣布成立,為菏澤歷史上第一個誠信社會團體,標誌著菏澤市在建設誠信菏澤、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上又邁出了新步伐。菏澤市委副書記解維俊、菏澤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段伯漢,菏澤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岳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秘書長趙傳山,市政協副主席孫鳳雲領導等出席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HeZeCreditAssociation
- 位置:菏澤市
- 會長:賈鳳英原市政協主席
- 成立時間:2013年4月14日
發展歷史,組織性質,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理事成員,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工作人員,單位會員,專家會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於2013年4月14日在菏澤市委第四會議室宣布成立,為菏澤歷史上第一個誠信社會團體,標誌著菏澤市在建設誠信菏澤、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上又邁出了新步伐。
組織性質
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性質是:由全市各行各業、各個階層有志於誠信建設事業的單位、組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研究、宣傳、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建設宗旨
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為社會誠信建設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為社會文明進步服務。
主要職責
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弘揚誠實守信精神;組織開展誠信專題調查研究,組織誠信建設學術交流活動;開展社會誠信評價與評比活動,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推動國家信用標準的實施,開展誠信人才教育培訓,促進會員信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進個人信用意識的提高;建立誠信菏澤網站及菏澤市社會誠信資料庫,採集相關信息,建立誠信檔案,依法按照規定供社會查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團體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向黨委、政府提出誠信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承辦黨委、政府委派的其他事項。
文明源於誠信,誠信造就未來。誠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一種新的時代精神。讓我們團結起來,弘揚誠實守信精神,共建菏澤誠信社會,共樹誠信菏澤形象,共享現代誠信文明。
理事成員
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是全市性研究、宣傳、監督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社會團體。由原市政協主席賈鳳英任會長,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解維俊、段伯漢、岳濱、王永江、高木斗、趙傳山、付守明及市委、市政府老領導於法傑、畢可文、樊思寶、閻世海、楊成訓、孔令昌、溫新月等同志任名譽會長。
會長
賈鳳英原市政協主席
副會長
高木斗 原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曾紀濤原市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
胡衛東原政協秘書長
鄭方軍原紀委綜合室主任
吳福廣市政協副秘書長
王敏市政協副秘書長
馬維原區政府主任科員
曹生虎中級經濟師 信用管理師
名譽會長
解維俊市委副書記
段伯漢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岳濱 省國資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孫豐華 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王永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高木斗 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趙傳山市人大副主任
付守明市政協副主席
於法傑原市人大主任
畢可文原市人大主任
樊思寶原市政協主席
楊成訓原市政協主席
閻世海原市人大副主任(正廳)
孔令昌原市政協主席
溫新月原市紀委書記
高級顧問
張存金菏澤學院黨委書記
顧問
陳建華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
張洪興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主任
曾慶詩 市委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
楊曉軍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
王寶軍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
李龍蛟 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李冠斌市直機關黨委書記
房忠憲 市農工辦主任
張修田市委黨校黨委書記
張宗善菏澤日報社總編
李允富 市黨史委書記
周繼東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
楊東波共青團市委書記
劉巧雲市婦聯主席
王志華市社科聯主席
尹慧萍 市文化藝術界聯合會主席
吳修印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吳福華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
王思明 市法院副院長、副書記
范玉國 市檢察院副院長、副書記
張培華 市發改委主任
閆凌市經信局局長
陳寶華 市教育局局長
侯 婕 市科技局局長
朱繼法 市公安局政委
李士三市民政局局長
康 兵 市司法局局長
周鐵倫 市財政局局長
王有傑 市人社局局長
李玉明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崔學民 市規劃局局長
王乃光市建設局局長
練建軍 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局長
程傳正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王尊亮市水利局局長
張鋼強市農業局局長
胡欽暢市商務局局長
張代卿 市林業局局長
張志華 市糧食局局長
馬昌安 市物價局局長
陳慶勇市文廣新局局長
潘若雷市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
閻傳銀市衛生局局長
史國生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局長
楊自源市環保局局長
趙為民市民族宗教局局長
高會峰 市統計局局長
司品供 市知識產權局局長
鄧 露 市旅遊局局長
馬華月 市公路管理局局長
劉增瑩 市供銷社主任
劉啟同 市煤炭管理局局長
范業贊市工商局局長
劉新建市地稅局局長
趙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馬飛菏澤信息工程學校校長
黃貴芳原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講師團團長
史步軍 原市人社局局長
邢建設市財政局調研員
龔鐵橋 資深記者、編劇
工作人員
秘書處
秘書長:曾紀濤
副秘書長:鄭方軍、馬維、曹生虎、王延存
秘書處秘書:胡崇憲
綜合部
主任:馬維
副主任:程燕婷、馬佰通
會員部
主任:鄭方軍
副主任:何厚江、莊慶雷、高俊喜、陳建龍
社會誠信數據中心
主任:曹生虎
副主任:陳曉奇、桑慧松
單位會員
(排名不分先後)
中國工商銀行菏澤分行
中國農業銀行菏澤分行
中國銀行菏澤分行
中國建設銀行菏澤分行
中國交通銀行菏澤分行
中國人壽菏澤分公司
中國人民保險菏澤分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菏澤中心支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菏澤分公司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公司菏澤營業部
中國電信菏澤分公司
山東東明石化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電力集團菏澤供電公司
山東達馳電氣有限公司
山東菏建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方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花冠酒業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四君子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方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華信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三利輪胎製造有限公司
菏澤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菏澤紅旗食品有限公司
菏澤華瑞食品有限公司
菏澤華融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菏澤市牡丹區富昌棉業有限公司
菏澤市鄆城玉河紡織有限公司
銀座集團股份公司菏澤銀座商城
菏澤新蘇天美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菏澤和平大酒店
菏澤牡丹大酒店
菏澤銀盛國際酒店
菏澤市府東風味名吃城
菏澤百信合作社
菏澤市曹州公證處
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
菏澤市曹州牡丹書畫院
魯西南民俗博物館
菏澤信息工程學校
菏澤一中
菏澤二中
牡丹區二十一中
菏澤市特教中心
菏澤市實驗國小
菏澤學院附小
牡丹區實驗中學
開發區廣州路中學
開發區實驗國小
巨野一中
定陶一中
東明一中
成武一中
鄄城一中
曹縣三中
菏澤市婦幼保健院
菏澤市第二人民醫院
菏澤市第三人民醫院
專家會員
(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禹軍菏澤學院中共黨史講師博士
劉忠仁菏澤一中副校長
呂磊市教育局基教科副科長
李克文 市司法局副局長
李維亭 原市建行籌資部主任
任敬陶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
杜長印菏澤學院歷史學副教授
張 琦 市博物館館長
張華菏澤市信息工程學校辦公室主任
張衛東牡丹晚報副總編
張中華單縣實驗國小校長
張同霞菏澤日報社廣告部主任
張志偉菏澤學院哲學助教在讀博士
張志華市電視台總編室主任
何曉欣 原市農行稽核科科長
楊冬雲菏澤學院國際關係系教授博士
宋述林市專業軍官培訓中心主任
薑桂玉牡丹區北城中學校長
姜業軍牡丹區實驗中學德育主任
胡修旺牡丹晚報發行部主任
段方運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長
徐晨光單縣教育局基教科科長
袁兆霆菏澤學院思想政治講師
常 青 原牡丹區建設局局長
符中安中國菏澤網主任
韓立軍市教育局德育課程教研員
謝雪玲牡丹晚報記者部主任
蔡高選市電視台第一頻道總監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菏澤市誠信建設促進會,英文譯名:HeZeCreditAssociation,英文縮寫:HZC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市各行各業、各個階層熱心於誠信事業,有志於誠信建設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研究、宣傳和促進菏澤市社會誠信建設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誠信建設,關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努力為會員服務,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服務,為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菏澤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菏澤市民政局。本會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菏澤市軍轉幹部培訓中心218室。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市各行各業、各個階層熱心於誠信事業,有志於誠信建設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研究、宣傳和促進菏澤市社會誠信建設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誠信建設,關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努力為會員服務,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服務,為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菏澤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菏澤市民政局。本會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菏澤市軍轉幹部培訓中心218室。
第二章主要任務、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弘揚誠實守信精神;
(二)組織開展誠信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參加有關誠信的學術交流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誠信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一)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誠信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弘揚誠實守信精神;
(二)組織開展誠信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參加有關誠信的學術交流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誠信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社會誠信評價與評比活動,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開展誠信人才的教育培訓;
(五)建立誠信網站及信息庫,採集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誠信信息,面向會員和社會開放;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協調行業之間的關係。
(七)推動國家信用標準的套用,促進信用管理行業服務標準化、規範化進程;
(四)開展誠信人才的教育培訓;
(五)建立誠信網站及信息庫,採集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誠信信息,面向會員和社會開放;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協調行業之間的關係。
(七)推動國家信用標準的套用,促進信用管理行業服務標準化、規範化進程;
(八)整合會員及各方資源,促進行業、企業信用管理能力的提升和個人信用意識的提高;
(九)承辦黨委、政府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舉辦以誠信為主題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類型: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會員分為普通會員、理事、副會長、會長。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全市範圍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工商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和經營組織;在社會誠信研究與建設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關心與支持誠信建設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全市範圍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工商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和經營組織;在社會誠信研究與建設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關心與支持誠信建設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菏澤誠信建設,做菏澤誠信楷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牌匾;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牌匾;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
(二)一年內誠信投訴率偏高並且未及時糾正的;
(三)因誠信問題(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等)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違反誠信道德規範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理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超過30人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重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本會每年的年度檢查工作,寫出年度工作報告,於每年5月31日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接受檢查;
(五)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經費的主要開支為: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經費的主要開支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和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4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4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