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澤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7號)和《中共菏澤市委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菏澤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菏發〔2009〕25號)精神,設立菏澤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參與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參與擬訂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區)、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負責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活動,指導各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初審;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負責探礦權初審,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組織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審核、呈報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報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與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負責油田在本行政區勘探、開發生產性項目的審核;負責協調當地與油田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油區秩序的綜合治理;負責油田在本行政區勘探開發建設中有關工農關係的協調處理工作。
(十六)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八)負責對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的人員。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涉外事宜。
(二)人事科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的相關管理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黨群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考核並承辦獎懲事項;負責科技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政務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案件的複議、應訴和裁決等工作;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綜合調研工作。
(四)規劃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鈎工作;監督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耕地保護科
研究擬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政策措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劃撥用地管理工作;指導縣區統一征地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及全市土地調查、監測方案;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爭議調處辦法及有關規定;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指導縣區地籍管理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掛集體土地管理科牌子)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擬訂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宅基地管理;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八)礦產開發與地質勘查科(掛地質環境管理科牌子)
承擔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初審等有關審核工作;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承擔探礦權的初審工作;審查對外合作勘查區塊;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油區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科
負責實施國家、省有關油區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實施油區綜合管理工作措施;負責油田在本行政區勘探、開發生產性項目的審核;負責協調當地與油田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油區秩序的綜合治理;負責油田在本行政區勘探建設過程中有關工農關係的協調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參與審核開辦礦山立項報告;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及市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承擔全市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貫徹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轄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市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
(十一)執法監察科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全市重大土地、礦產、油區、測繪違法案件;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牡丹區分局
市國土資源局牡丹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國土資源工作。下設辦公室、業務科、農村宅基地管理科。
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
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國土資源工作。下設辦公室、業務科。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職數20名(含監察室領導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牡丹區分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配備局長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副局長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配備局長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4名(含副局長職數)。
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設定,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保留省國土資源廳批准配備的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總經濟師1名(副縣級)。
事業單位
(一)菏澤市土地儲備中心
1、編制菏澤城區徵用(收購)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和土地儲備公開出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儲備土地的收回、收購、徵用和管理等工作,承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公開出讓相關具體工作;
3、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和管理;編制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預算,實現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4、參與土地市場的預測和調研,及時提出規避土地儲備風險的對策;
5、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菏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1、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迴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2、承辦市局立案的國土資源違法和信訪案件查處;
3、參與有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調研、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4、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菏澤市統一征地辦公室
1、承辦市轄兩區範圍內的政府統一征地工作;
2、承辦征地現場的調查、統計等具體工作,會同土地勘察測繪隊做好勘測工作;
3、承辦征地報件所需的“一書四方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圖件的編制工作;
4、承辦依法批准後的征地補償登記和覆核工作;
5、承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
6、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菏澤市地租徵收處
1、負責《菏澤市國有土地租金徵收辦法》的實施;
2、負責對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租金(含分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
3、負責辦理地租徵收登記手續,建立並保管徵收檔案;
4、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菏澤市土地整理中心
1、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研,參與擬定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法規、技術規程及管理辦法;開展土地開發資源調查,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
2、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年度計畫,並指導縣區組織實施;協同兩分局做好牡丹區、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工作;對各縣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進行技術指導;參與報市以上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材料的審查工作。
3、受省土地整理中心委託組織實施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承擔並組織實施國家投資地方承擔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市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示範項目;參與市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鑑定、驗收工作;
4、管理和撥付有關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資金;參與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財務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效益評價等工作;承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概預算初步審查;
5、承擔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土地開發整理的文獻資料;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技術研究,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宣傳、經驗推廣和技術培訓工作;
6、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領域科技規劃、計畫的編制;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領域科技課題研究;負責土地開發整理科技成果推薦與推廣;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諮詢、服務和評價工作;
7、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投資計畫與預算編制、測量、製圖等業務;
8、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菏澤市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中心
1、承辦對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探礦權申請登記工作,承辦探明礦產地價值評估、分割、分享的具體工作,做好礦產資源的推介開發招商工作;
2、承辦審批採礦許可、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評估材料的初步審查;承辦探礦權和礦山企業開發利用年檢;承擔儲量動態檢測、統計、地質資料匯交等相關業務技術工作;
3、承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業務的技術評價、諮詢和服務工作;
4、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菏澤市土地變更調查所
1、承辦牡丹區、開發區的土地更新、土地變更、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地籍資料庫的建設、管理,更新和使用工作;
2、承辦各縣土地更新、土地變更、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地籍資料庫的建設、管理、更新和使用的技術指導;
3、承辦全市土地更新、土地變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4、承辦市局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和取證工作;
5、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菏澤市國土資源檔案館(信息中心)
1、組織制定並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計畫及規章制度;
2、指導科室、分局、事業單位做好各類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做好檔案的接收、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和利用工作;
3、承辦全局計算機和外部設備的登記管理、檢修和維護工作;承辦市國土資源信息網平台的建設和信息網主頁、欄目的日常更新、調整、維護和檢測工作;
4、承辦局內重大活動的音像視頻信息的採集和網上宣傳工作;做好信息工作技術及各類辦公軟體的套用培訓;
5、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菏澤市土地勘察測繪隊
1、承辦市局各單位土地勘察測繪業務等工作;
2、依法承辦市轄區土地勘測定界任務;
3、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菏澤市土地登記事務所
1、接受當事人委託,代辦各類土地登記申請,搞好地籍測繪、權屬調查,完善有關登記資料;
2、接受當事人委託,代理查詢解決土地權屬糾紛所需的有關資料;提供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相關法律諮詢;
3、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菏澤市土地交易中心
1、參與建設規範的土地交易市場,制定完善並實施土地二級市場交易規則和制度;
2、承辦土地供求信息的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等土地信息;
3、依法承辦土地二級市場涉及的轉讓、出租、抵押、交換、繼承、贈與等交易手續;
4、開展有關土地市場法規政策、土地利用、投資方向等諮詢服務;
5、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張本進: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李玉明: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兼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分管人事科、規劃科、會計工作站、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主持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聯繫菏澤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
劉 斌: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耕保科和統一征地辦公室;聯繫菏澤市國土資源局牡丹區分局。
吳兆端: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地籍科、地租徵收處、土地變更調查所、土地登記事務所和土地勘查測繪隊。
徐淑和: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礦管科、政策法規科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中心。
張秀坤: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油區和資源儲量科、測繪科。
劉 兵:調研員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執法監察科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王為聘:黨組成員、工會主任
負責機關工會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和土地交易中心。
王常照:副調研員
分管辦公室、國土資源檔案館和行政審批大廳國土資源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