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涓

莫涓

莫涓,女,漢族,1956年5月1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1982年10月入黨,1971年3月參加工作,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經濟法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5年4月7日違紀被查,同年6月23日立案偵查。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7月9日立案審查,又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2016年5月16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5日,烏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涓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北京市
  • 出生日期:1956-05-01
  • 畢業院校:中國社科院
  • 性別:女
  • 居住地: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立案審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8年11月任巴州黨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2005年4月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主管民政廳全盤工作,分管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廳辦公室、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
2015年6月,免去莫涓自治區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書記、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8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 依法以對莫涓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執行逮捕。

立案審查

2015年7月9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民政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莫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雙開處分

經查,莫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欺騙組織,為本人和其兒子辦理假身份證,隨意出入國境,隱瞞不報個人有關重大事項;違反人事管理和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規定,利用職權違規錄用、調入、提拔使用其親屬;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額賄賂;無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違反財經紀律,民政廳重大工程項目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莫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審議批准,決定給予莫涓開除黨籍處分,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察廳報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以烏市檢刑二訴(20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涓犯受賄罪、貪污罪,於2016年5月16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公訴機關於同年8月15日申請延期審理一次。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5日,烏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莫涓在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及巴州黨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錢物價值總計3387.5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並在任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書記期間,以公務開支為名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先後多次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59.5萬餘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於莫涓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組織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賄賂犯罪事實和全部貪污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坦白,並能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莫涓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清。)
二、本案查封北京市昌平區定泗路88號0131號別墅一套、青島市山東路6號悅府小區4號樓2502室住宅一套、青島市山東路悅府小區1號樓1-3-1101室住宅一套、烏魯木齊體育館路12號1棟1-2號門面房一套房產中涉案部分及孳息、已扣押金條一塊予以追繳,不足部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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