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千霞

莫千霞,曾任崇左市扶綏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2017年8月,廣西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對崇左市扶綏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莫千霞犯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莫千霞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莫千霞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曾任崇左市扶綏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人物事件

2017年8月30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通報,法院對崇左市扶綏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莫千霞犯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莫千霞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莫千霞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莫千霞在擔任扶綏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局長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和地位,先後為扶綏縣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扶綏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廣西某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諮詢有限公司等企業或者個人在工程規劃、施工、檢測驗收、撥款等環節給予關照,並多次從中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石連某、陀永某等33人給予的財物或者以合作開辦公司名義分配所謂的利潤等,總計人民幣192.2萬元。案發後,莫千霞親屬代為退贓192.2萬元。
大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千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規劃、施工、檢測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莫千霞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莫千霞表示服判不抗訴,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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