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簡稱:莒縣雨滴公益)是2015年1月20日在民政局註冊成立的一支專業針對社會老年弱勢群體的愛心隊伍,由法人陳瑞嶺為會長、劉華志為秘書長,以及23名理事和452名會員組成。團隊認為,在公益的海洋里,每一滴雨都是一種微力量,每個人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海洋。原來的這個海洋里是沒有水的,而要成為海洋,就必須付出自己的一份力氣,得到自己真正的價值觀,讓這個海洋像太平洋、大西洋那么的寬廣。成立之初,就開始有源源不斷的公益人士積極回響,為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個人力量,讓自己付出的一滴雨,融入在乾涸的土地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 成立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 相關部門:莒縣民政局
  • 機構準則:孝行天下,公益無邊
成立背景,基本任務,價值意義,會員,最高權力機關,工作機構,現任領導,組織章程,

成立背景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簡稱:莒縣雨滴公益)是2015年1月20日在民政局註冊成立的一支專業針對社會老年弱勢群體的愛心隊伍,由法人陳瑞嶺為會長、劉華志為秘書長,以及23名理事和452名會員組成。團隊認為,在公益的海洋里,每一滴雨都是一種微力量,每個人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海洋。原來的這個海洋里是沒有水的,而要成為海洋,就必須付出自己的一份力氣,得到自己真正的價值觀,讓這個海洋像太平洋、大西洋那么的寬廣。成立之初,就開始有源源不斷的公益人士積極回響,為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個人力量,讓自己付出的一滴雨,融入在乾涸的土地上。

基本任務

天行四時春為首,人間百善孝為先!每個人都有遲暮之年,關心老年人,其實也是關心我們自己的未來。有多少老人在風燭之年,飽受兒女的離去和病殘的折磨,面對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那些失去親人的爺爺奶奶、大爺大娘們難以承擔。當我們走近他們的時候,老人們渴望親情的眼神,無以言表。雖然現在政府的政策好了,對老人們的照顧也是日漸完善,但是老人需要的不僅僅是物質上的滿足,他們更渴望的是親人的問候和家長里短。有時候簡單的一聲問候,短暫的陪伴,他們都會開心、高興好幾天。其實,再多的財富在他們身真的不重要,有親人的陪伴,和他們一起安詳的度過晚年才是真正的心愿。就讓我們這些不是親人勝似親人的愛心志願者們,去實現我們身邊這些孤寡老人的心愿,讓他們不在悲觀,不再絕望。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成立大會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成立大會

價值意義

志願者(volunteer)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為“意願”。對於這一概念,我國大陸和港台地區由於對volunteer的譯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為志願者香港稱之為義工;台灣地區稱之為志工),但實質內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志願者是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在不計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服務的人員。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則是任何人自願貢獻時間和精力,在不為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服務。
在中國,志願服務是伴隨改革開放產生的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建設,90年代開始發起“中國志願者行動”,1994年12月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正式成立,成為目前中國最大的志願組織。志願服務作為一種高尚的社會行為和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彌補政府資源不足、愛心滿世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服務經濟建設與社會道德構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 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 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奉獻社會。公益中國愛心滿世界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 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 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為孤寡困境老人過生日為孤寡困境老人過生日

會員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現由法人陳瑞嶺為會長、劉華志為秘書長,以及23名理事和452名會員組成。

最高權力機關

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是本組織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單位成員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本組織設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兩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工作機構

組織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物,秘書處下設財會管理處、文藝管理處、攝影管理、網路管理處、管理服務處、就業服務處。

現任領導

會長:陳瑞嶺
秘書長:劉華志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弘揚中華民族“獻愛心、講孝道、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目的,建愛心橋樑、繡敬老紐帶、為愛心人士和老年朋友穿針引線為目標!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莒縣民政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莒縣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銀杏大道99號海納南門西邊沿街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三樓)。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一條組織會員開展尊老、敬老活動。每月不定期到行動不便的老人家中進行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
第二條開展“雨滴愛孝”項目,針對全縣類似失獨老人、空巢老人進行長期幫扶與關愛。
第三條開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的各項活動,促進社會上愛心單位及個人交流與合作等。
第四條以本單位為主舉辦或與其他愛心單位及人士聯辦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方面的研討、論壇、文娛會演等文化活動。
第五條圍繞以“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等方面開展各類活動,大力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孝文化,每年舉行一次推舉、評選、表彰、獎勵單位內外在獻愛心和敬老、助老活動中的優秀企業和先進個人。
第六條承辦與單位宗旨相關的各類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6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單位成員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罷免、增補理事;
(七)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一)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2名監事,每屆任期3年。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協會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協會理事、會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協會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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