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浪縣審計局

莊浪縣審計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和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和委託的審計事項。擬定全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向縣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及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莊浪縣審計局
  • 行政區域:莊浪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負責全縣的審計監督工作:
  1. 擬定全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2. 向縣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及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
4、本縣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
6、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
7、縣直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1. 向縣政府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 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3. 根據委託,實施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法人代表的任期經 濟責任審計。
  4. 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
  5. 監督檢查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6. 組織審計幹部的培訓學習。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和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和委託的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黨務、政務,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統計;管理審計宣傳、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等項工作;管理機關經費;做好與特約審計員的聯繫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辦局機關人員的獎懲、考核、工作福利待遇;組織審計幹部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相關建議;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及有關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受理審計行政應訴和審計聽證;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審計法制宣傳;負責本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財政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稅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根據審計署授權,負責審計縣內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按縣政府的要求,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要求,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有關外資審計項目的審計公正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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