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金融發展促進會是由莆田市金融界、經濟界、院校等在金融發展和創新方面有追求的金融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和在莆田市內依法登記的經濟組織及熱心於金融發展事業的知名人士等自願參加的社團組織。 依託莆田學院學術研究平台的優勢,發揮金融服務機構與經濟主體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將致力於推動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院校、中小企業等方面的創新資源整合活動,培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高端金融人才,為政府機構、經濟組織提供專業的投融資諮詢服務,並全力搭好“四個平台”,即:“會員之家”的服務平台、資源共享的協作平台、彼此交流的學習平台、展現風采的宣傳平台,促進莆田市金融服務創新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金融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Putian Finance Promotion Council
- 縮寫:PFPC
- 創立者:金融界、經濟界、院校等
莆田市金融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莆田市金融發展促進會,簡稱金促會(英文:Putian Finance Promotion Council,縮寫PFPC)。
第二條 性質:由莆田市金融界、經濟界、院校等在金融發展和創新方面有造詣的金融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和在莆田市內依法登記的經濟組織及熱心於金融發展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現代金融發展研究和實踐,普及高級金融人才所必備的金融知識和理念,培養對企業對社會有用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實用型金融人才;發揮金融服務部門與經濟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致力於為各部門、各經濟組織提供專業的投融資諮詢服務,推動我市金融服務創新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莆田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北大北街1103號。
第三條 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現代金融發展研究和實踐,普及高級金融人才所必備的金融知識和理念,培養對企業對社會有用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實用型金融人才;發揮金融服務部門與經濟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致力於為各部門、各經濟組織提供專業的投融資諮詢服務,推動我市金融服務創新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莆田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北大北街110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對金融、投融資領域的行業熱點、政策法規、未來發展等課題,組織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進行調查研究;
(二)定期邀請各金融服務參與各方開展交流合作,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三)提供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推薦;
(四)提供投資融資信息諮詢服務;
(五)策劃和組織實施與投融資業務有關的會議、培訓、沙龍、展覽會、聯誼會等活動;
(六)編輯內部資料和協會刊物;
(七) 其它與投融資發展相關的業務。
(一)對金融、投融資領域的行業熱點、政策法規、未來發展等課題,組織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進行調查研究;
(二)定期邀請各金融服務參與各方開展交流合作,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三)提供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推薦;
(四)提供投資融資信息諮詢服務;
(五)策劃和組織實施與投融資業務有關的會議、培訓、沙龍、展覽會、聯誼會等活動;
(六)編輯內部資料和協會刊物;
(七) 其它與投融資發展相關的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個人會員必須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熱心於金融發展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四)單位會員為莆田市內依法登記、管理規範、誠實守信、業績突出,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個人會員必須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或熱心於金融發展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四)單位會員為莆田市內依法登記、管理規範、誠實守信、業績突出,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可以聘請有關政府部門領導和企業界、法律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法律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可以聘請有關政府部門領導和企業界、法律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法律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