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湄洲島保護管理條例

莆田市湄洲島保護管理條例

莆田市湄洲島保護管理條例於2019年4月23日莆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莆田市湄洲島保護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8/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湄洲島的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湄洲島的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湄洲島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湄洲島管委會)管轄區域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湄洲島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湄洲島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湄洲島保護成效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湄洲島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湄洲島管委會開展各項行政管理活動。
第五條 湄洲島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二)對轄區內的自然生態資源、風景名勝資源、文化資源實行統一保護管理;
(三)負責轄區內的項目建設、旅遊開發、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管理;
(四)組織交通、通訊、電力、供水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
(五)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管理職權。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本條例的宣傳和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加強湄洲島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社會公眾的舉報。
第二章 保護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編湄洲島國土空間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湄洲島國土空間規劃,是湄洲島保護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因依法修改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湄洲島國土空間規劃相互銜接。
第八條 依法保護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優秀文化資源。
第九條 禁止在湄洲島海域內開採海砂,禁止在沙灘取砂、非法占用沙灘和改變沙灘自然屬性。非因避災等特殊情況,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湄洲島海域內滯留或者停靠。
嚴格限制湄洲島海域的養殖規模,未經審批不得在湄洲島海域內從事海洋養殖活動。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作業。
禁止在海底通電、通水、通訊等管道保護區內拋錨或者從事其他破壞通道安全的海上作業。
第十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管理、保護等制度,加強海域島礁、岸線沙灘、岩石山體、湖塘水庫、森林植被、古樹名木等自然資源和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建築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環境的保護。
保持湄洲島海島形狀和風貌,嚴格控制圍海、填海、造地,不得擅自改變湄洲島自然岸線。禁止開山、取土、採石、炸礁、建設風電等破壞生態、景觀風貌和開採地下水等可能造成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活動。
保護和發展西亭澳等海域的紅樹林,擴大紅樹林種植面積,提高堤岸防浪防災能力。
第十一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制定建築風貌規劃和技術規範,明確建築布局、風格和色彩,控制建築高度、密度,維護海島天際線和空間形象,體現海島生態和莆田地域文化特色。
島上交通設施、旅遊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與周邊生態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按照建設花園海島的目標制定綠化規劃,推進湄洲島彩化、景觀化。構建完善的沿海防護林體系,對沿海基幹林帶實行永久性保護,發揮林帶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等作用。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因撫育更新需要砍伐、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房前屋後實施綠化,提高綠化率。
第十三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生態農業,防止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禁止在湄洲島養殖家禽家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養殖圈棚。禁止運輸活禽活畜進入湄洲島。
第十四條 禁止違法獵捕、運輸、銷售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禁止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外來物種的,應當及時向湄洲島管委會報告。湄洲島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現場勘查,確認為本行政區域內新出現的外來入侵物種的,應當及時處置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推進“智慧湄洲島”建設,完善信息基礎建設和信息數據資源,建立套用平台,推廣人工智慧新技術、新產品。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島上戶籍人口總量,鼓勵島上居民外遷,具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劃定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該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沿路沿街建築物、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統一規範和管理廣告牌、宣傳畫廊、道路標誌等,做到簡明、整潔、美觀,與周圍景觀景物相協調。
第十八條 島上的車輛管理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嚴格控制總量。全面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島上現有的燃油機動車依法逐步淘汰。除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制式警車、搶險救災車輛以及專業作業車輛外,禁止其他燃油機動車上島。
第十九條 島上實行生活垃圾戶分類投放、村(居)分類收集、鎮分類運輸和湄洲島管委會分類處理。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設定垃圾和危險廢物等回收、堆放網點,統一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禁止向海域、陸域水體傾倒垃圾,丟棄廢舊電池、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危險廢物或者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污染物。
裝運垃圾的車輛應當達到密閉運輸要求,防止運載的垃圾遺撒。
第二十條 島上實行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再生利用。島上園林綠化、道路清掃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加強雨污管道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產、生活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污水。
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第二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禁止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
露天食品燒烤應當在湄洲島管委會指定區域內,並採取無煙燒烤方式。
禁止在湄洲島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和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二條 湄洲島全面實行殯葬改革,禁止私建墳墓,現有墳墓應當遷至公墓區。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規劃建設公墓或者骨灰樓堂,不得向島外非湄洲島籍貫的人員提供墓位。
第二十三條 出入湄洲島推行實名購票,建立完善智慧型分流系統和旅客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禁止非法收集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證件資料購買特定門票或者船票,賺取差價。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建設,制定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公布求助、救援電話,及時發布警示訊息,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加強對滑翔傘、熱氣球、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管理。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科學確定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和遊覽線路,針對重要節假日、節慶活動、氣候條件、輪渡運力等情況,對遊客數量進行控制,並提前在媒體、碼頭髮布相關公告。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湄洲島建設工業項目。嚴格控制在沙灘、海上經營遊樂項目的類型及數量,經依法批准經營的旅遊項目實行安全和環保責任業主負責制。
在島內進行文藝演出、影視拍攝、教學科研、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管理制度,禁止破壞湄洲島風貌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加強島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旅遊經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禁止無導遊證人員在湄洲島攬客從事導遊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從事海上和島內客運活動。
湄洲島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島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重要節假日、節慶等活動期間可以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住宿、餐飲等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必要的調控。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准的地點、項目和範圍內經營,嚴格執行市場監管法規和政策,做到文明經商。
第二十六條 嚴格保護湄洲島生態環境,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序良俗,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刻劃、塗污等形式損壞景物和公共設施;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三)在公共場所、沙灘、道路擺賣、兜售、晾曬物品;
(四)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煙花爆竹;
(五)以糾纏、強行討要等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由湄洲島管委會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砂船舶(機具)擅自在湄洲島海域內滯留或者停靠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罰款。
在湄洲島海域內開採海砂或者在沙灘采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在海底管道保護區內拋錨或者從事其他破壞通道安全的海上作業的,責令改正,停止海上作業,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海底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零星飼養畜禽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陽台外、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或者違反規定設定廣告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向海域、陸域水體丟棄廢舊電池、農藥包裝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向陸域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私設入海排污口的,責令關閉,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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