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伯國

中世紀西歐一封建國家。公元9世紀時屬洛林王國。922年,西法蘭克國王查理三世(天真漢)任命維京人迪爾克(Dirk)為埃格蒙特(Egmont)修道院院長,被認為是荷蘭誕生之標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奧托二世奪取洛林王國之後,將延伸至馬斯河和弗里斯蘭西部的地區賜給迪爾克二世(Dirk Ⅱ,939—988年在位),後者從964年起稱“西弗里斯蘭伯爵”,臣屬神聖羅馬帝國。1018年迪爾克三世(Dirk Ⅲ,993—1039年在位)為第一個使用荷蘭(Holland,意為“森林茂密之地”)伯爵稱號之人;或說第一個使用荷蘭伯爵稱號的是迪爾克五世(Dirk Ⅴ,1061—1091年在位)。伯爵威廉二世(1234—1256年在位)曾當選德意志國王(稱威廉〔荷蘭的〕),參與神聖羅馬帝國皇位的爭奪。弗洛里斯五世在位時(1256—1296),征服西弗里斯蘭。1299年荷蘭伯國轉入埃諾伯爵、阿韋訥家族的約翰之手(稱約翰二世)。威廉三世(William Ⅲ)在位時(1304—1337)於1323年獲得澤蘭西部;城市公社代表第一次被邀請與貴族一起議事,開始等級會議制度。1345年威廉四世死後,因阿韋訥家族無男性子嗣,荷蘭伯國由威廉三世之女瑪格麗特(巴伐利亞公爵、皇帝路易四世之妻,1345—1356年在位)繼承,開始巴伐利亞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統治。瑪格麗特任命其子威廉(即後來的威廉五世)代為執政。1350年爆發擁護瑪格麗特的貴族派(吊鉤派)和支持威廉的市民派(鱈魚派)之間的內戰,1354年瑪格麗特被迫讓位於子。1433年,荷蘭與埃諾、澤蘭一起併入勃艮第公國。後成為哈布斯堡家族統治下的尼德蘭一省。在尼德蘭革命中起重要作用,聯省共和國(1581—1795)時期,“荷蘭”一名成為這個國家通用的名字。1840年原荷蘭省分為南荷蘭和北荷蘭兩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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