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區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是一道政府檔案,目的是為規範我區借調人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借調人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人員是指區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從區內、區外部門(單位)借調到本部門(單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正式編制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章 借調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原則上用人單位應在有餘編的情況下才可借調工作人員,確因區重點工程或中心工作開展(推進)需要借調人員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辦理。
第五條原則上不得從教育系統、鄉鎮(辦事處、管委會)借調工作人員到區直機關工作。
第六條試用期內工作人員不能借調。
第七條 副科級及以上幹部原則上不得借調。確因工作需要,由借調單位填報《荷塘區借調工作人員申請表(副科級及以上幹部)》,經分管區領導、區委組織部簽署意見後,須報區委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由區委組織部辦理借調手續。借調期滿後,組織部門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回原單位上班。
第八條 一般工作人員借調程式
(一)借調單位在徵得被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填報《荷塘區借調工作人員申請表(一般幹部)》,經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聯席會議討論,報區分管領導同意,由區人社局辦理借調手續。
(二)借調期滿後,由借調單位到區人社局辦理借調人員期滿手續,並通知被借調人員回原單位上班。
第三章 借調人員管理
第九條 被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編制關係仍屬於原工作單位。
第十條借調期間,被借調人員的工資、財政給予的津補貼由原單位負擔,其他政策規定可享受的經濟待遇由借調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被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年度考核由原單位負責,借調單位對其被借調期間的工作情況做出書面鑑定,作為原單位對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 被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借調單位管理,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借調單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至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依紀依規按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被借調人員在借調期滿後,一律回原單位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其他要求。對無故拖延時間不按時回原單位工作的被借調人員,將按《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組織紀律處分。
第四章 紀律要求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執行情況納入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單位的績效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辦理借調手續的,原單位停發被借調人員工資、津補貼等。
第十六條 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人社局等部門每年對各部門(單位)借調人員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社區和平台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