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縣水利電力局是荔浦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荔浦縣水利電力工作的政府機構。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行政法律、法規,並組織起草配套規範性檔案和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縣水資源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自治區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全縣的水事糾紛。
六、負責水利水電的資金調控和監督,提出有關水利、農村小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制訂全縣水利電力事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全縣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畫。
八、審查中小型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建議和可行性報告的上報材料,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九、負責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範圍、水域及其岸線的劃定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山塘的開發和治理。
十、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電管理、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城鄉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負責全縣河道、防洪、蓄水、引水、取水、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水工程的行業管理及水庫、水電站大壩與防洪堤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一、組織制訂流域治理規劃;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利電力系統的科技、法制教育、業務技術培訓和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