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地方性法規立項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2016年12月24日荊門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立法法和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制定、修改、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年度計畫項目的建議、論證、評估和確定等工作。
第三條 立項工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遵循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法制統一、體現特色,解決問題、注重實施,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正、公平、公開和立、改、廢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加強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立項的具體工作。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
第五條年度立法計畫項目按照必要與可行的要求,原則上從立法規劃和上一年度立法計畫預備項目中遴選;經濟社會發展亟需、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其他立法項目,符合立項條件的,也可以列入。
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分為年內完成項目、跨年度項目和預備項目。
年內完成項目是指符合立項條件、年內提請審議並表決的項目。跨年度項目是指上一年度立法計畫項目中結轉本年度審議和表決的項目以及本年度立法計畫項目中結轉下一年度繼續審議和表決的項目。預備項目是指符合立項條件、年內提請審議條件不成熟的項目。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列為年度立法計畫項目:
(一)屬於地方立法許可權;
(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法規草案建議稿比較成熟,立法條件相對具備。
第七條符合前條規定,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列為年度立法計畫項目:
(一)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
(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亟待修改的;
(四)上位法已作修改,或者明確規定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實施辦法的;
(五)市委有關決議、決定要求制定的;
(六)市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的;
(七)列入上一年度立法計畫的預備項目經過調研論證的。
第八條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廢止的,應當及時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的廢止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止項目:
(一)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廢止,不宜繼續施行的;
(二)主要內容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規所涵蓋的;
(三)因經濟社會情況發生變化,不宜繼續施行的;
(四)法規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五)其他應當廢止的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年度立法計畫項目:
(一)超越地方立法許可權,或者主要制度安排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二)法律、法規近期可能出台的;
(三)市政府規章近期可能出台,或者規章實施不滿兩年的;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能夠通過政策措施、道德規範以及其他方式予以調整,或者可以通過其他立法項目歸併吸納予以解決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有關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不強的;
(六)其他不宜立項的情形。
第十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需要,每年年初可以選擇重要項目進行立項論證,並提出立項論證報告。上半年完成立項論證的項目,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
立項論證報告應當包括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各方面意見、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起草協調小組組成以及時間進度安排、立法效益預期等。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一般於每年的第三季度,依據本辦法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編制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向下列單位印發有關申報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通知:
(一)市政府辦公室;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
(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人民團體;
(六)其他需要徵集的單位。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聯繫分工,督促有關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申報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申報立法計畫建議項目時,應當向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立項建議書;
(二)法規草案建議稿;
(三)有關調研報告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彙編、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等立法相關資料。
立項建議書應當包括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名稱、法規草案起草協調小組成員和法規草案起草人員、法規草案起草進度、擬報送時間、有關負責人和聯繫人等,並可以附立項論證報告或者報告摘要。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可以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級軍事機關、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居住在本市的全國人大代表、本市選出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庫成員、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以及縣級人大常委會或者聯絡組等發函徵集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同時通過媒體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
第十五條按照申報通知或者徵集函、徵集公告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納入法規立項範圍。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進行統一匯總,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市政府法制機構等有關方面進行研究協調,可以遴選部分建議項目,向社會徵集公推公選意見,也可以直接進入立項論證或者評估程式。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研究協調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一般於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召開立項論證或者評估會議,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遴選出來的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進行集中論證或者評估。參加立項論證或者評估會議的單位和人員一般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三)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
(四)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諮詢專家庫成員;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召開立項論證或者評估會議時,提出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有關負責人到會就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準備等情況作說明,回答提問。
論證或者評估時,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所涉及的內容予以重點論證或者評估。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論證或者評估情況,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市政府法制機構等有關方面進行研究協調,遴選部分立法計畫建議項目作為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備選項目;也可以遴選部分立法計畫建議項目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市人大代表進行民主票選或者徵求意見,再根據表決結果或者反饋意見,遴選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備選項目。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研究協調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意見及時轉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項目遴選情況,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市政府法制機構等有關方面研究協商,提出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建議稿,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提出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年度立法計畫審議通過後,應當及時印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的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立法項目庫及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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