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理工學院章程

荊楚理工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荊楚理工學院是2007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屬普通本科院校。學校由原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院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荊門職業大學,1997年更名為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其發展過程中,又先後併入1958年成立的荊門衛生學校和1978年成立的荊門石油化工學校;)和沙洋師範高等專科學校(1956年成立的沙洋師範學校)合併組建。
學校堅持立足地方,產教融合,協同育人,努力建設高水平有特色的套用技術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荊楚理工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以下簡稱“學校黨委”)。
第四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湖北省荊門市象山大道33號,中文全稱為:荊楚理工學院,中文簡稱為:荊楚理工。
第五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高等教育規律,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第六條 學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和行業產業發展,堅持立德樹人,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基本職能,突出地方性、套用型、教學型等基本辦學定位,堅持科學發展、特色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實行“省市(荊門)共建、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利: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五)設定教學、科研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及其它內設機構;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與經費;
(九)行使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四)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五)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資產使用效益;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共建者及其他政府部門監督和指導;
(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科門類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學科涵蓋理學、工學、農學、醫學、教育學、文學、管理學、藝術學等8大學科門類。學校堅持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重點建設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和行業產業發展重點領域的套用型學科專業集群。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突出普通本科教育主體地位,穩步推進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協調發展成人與繼續教育,主動融入區域職業教育體系,努力構建“專本碩”有機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四條 學校通過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生產實踐(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開展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套用型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學業成績。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建立教學督導制度、學生教學信息員制度和學生評教制度,定期發布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達到學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授予相應學位(學士或碩士學位)。
第四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和領導核心。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總攬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管理和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決定學校重要人才表彰和推薦;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建立積極、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委依法依紀履行職責,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會”)和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委會,常委委員由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荊楚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按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要求,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優勢和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或部署。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與諮詢等職權,充分發揮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戰略發展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七)審議學校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或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行投票表決的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學位評定、教學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學術道德規範等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評定、審議與諮詢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等;負責本科生、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審議本科生、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教學方面的諮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教學指導委員會議事規則按《荊楚理工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評審規則按相關評審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履行監督職責,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基本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院依照學校規定,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與學生相聯繫的橋樑,以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為宗旨,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代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機構。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團員合法權益、服務青年成長成才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對學院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和及其他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學生教育、服務與管理,根據學校規定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根據學校規定對學院人員聘任與管理提出方案,完善績效管理制度,聘任、管理、考核及獎勵教職工;
(五)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紀律,依規建立健全教學、科研基層組織,設立學位評定、教學指導等分委員會,保障各項人才培養工作的實施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及學院自主籌措的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黨總支是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基本會議制度和決策形式,負責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由黨總支書記、副書記、院長、副院長組成,可根據議題由會議主持人安排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書記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院長或書記主持。會議決定事項由主持人集中多數人的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分會,學術委員會分會是學院最高學術諮詢機構,根據章程行使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師評聘、學術評價、教學指導、學位評議等事項的評議職能。學術委員會分會主任由院長提名、學術委員會分會成員推選產生,委員原則上由具有教授職務或同等水平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審議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聘任、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學術標準、學術資源配置方案等重要事項時,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分會意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黨政職能機構、教學輔助機構(直屬單位)、學術科研機構,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的管理、服務或學術職責,享有責權對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接受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對象和主體,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學生權利義務另行約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權利,還享受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或資助;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完成規定學業或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和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學校規定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二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社團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五條 教師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發揮主導作用,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學校按規定比例設定專技崗(教師崗和其他專技崗)、管理崗和工勤崗。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技職務資格評審制和專技崗位聘任制, 其中,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權利,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密切與行業、科研院所、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個人聯繫與合作,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六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長可以由學校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少於21人,可分為職務理事和個人理事,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教師、學生代表,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相關方面代表組成。學校主要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學術組織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每屆理事任期一般為5年,可以連任。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荊楚理工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依靠廣大校友、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荊楚理工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
(一)本科、專科、中專的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班)、各國留學生、函授及夜大本、專科生、進修班、培訓班學員;
(二)曾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它兼職人員。
校友會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進友誼,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九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原則。
學校財務工作依法接受監督。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擁有或控制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以固定資產(房產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校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形式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實現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建立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後勤保障體系及安全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徽標,內環上方是“荊楚理工學院”的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譯名,中為楚簡“楚”字圓形圖案;徽章為師生佩戴的印有徽標和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歌為《荊楚理工之歌》,由荊楚理工學院師生員工集體作詞、作曲。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校訓是“崇學尚德,求實創新”,學校精神是“自強不息、克難奮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3月1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依法辦學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報學校黨委會審定。但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不得與章程的原則相牴觸。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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