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是華中地區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專業從事中韓文化交流、中韓經貿交流、韓語培訓及韓國文化普及、韓國市場開拓的法人單位。
本中心總部位於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信匯,位於城市核心區域,東臨荊州最大城市廣場沙隆達廣場、北靠繁華的北京中路,於2013年11月經荊州市民政局審批成立,隸屬於荊州市文化廣電局,是湖北民眾、企業與韓國開展民間文化、經貿交流的重要視窗。
本中心以增進中韓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友誼,促進荊州市、湖北省乃至華中地區與韓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謀求進一步發展荊州市、湖北省乃至華中地區與韓國的民間友好關係及經貿往來。
本中心自成立以來,配合荊州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企業開展對韓民間文化、經貿交流工作,先後與韓國韓中女性交流協會、韓國 駐武漢總領事館、韓國國際機器人協會、中國中韓友好協會、台灣地區台北城中獅子會等多個國內外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交往範圍不斷擴大、交流內容不斷豐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
-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
單位介紹,章程,
單位介紹
·協會名稱
中文全稱: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
韓文名稱:형주시한국문화교류센터
英文名稱:Korea Cultural Exchange Center of Jingzhou City
·協會簡介
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是華中地區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專業從事中韓文化交流、中韓經貿交流、韓語培訓及韓國文化普及、韓國市場開拓的法人單位。
本中心總部位於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信匯,位於城市核心區域,東臨荊州最大城市廣場沙隆達廣場、北靠繁華的北京中路,於2013年11月經荊州市民政局審批成立,隸屬於荊州市文化廣電局,是湖北民眾、企業與韓國開展民間文化、經貿交流的重要視窗。
本中心以增進中韓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友誼,促進荊州市、湖北省乃至華中地區與韓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謀求進一步發展荊州市、湖北省乃至華中地區與韓國的民間友好關係及經貿往來。
本中心自成立以來,配合荊州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企業開展對韓民間文化、經貿交流工作,先後與韓國韓中女性交流協會、韓國 駐武漢總領事館、韓國國際機器人協會、中國中韓友好協會、台灣地區台北城中獅子會等多個國內外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交往範圍不斷擴大、交流內容不斷豐富。
章程
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荊州市韓國文化交流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本中心是全體合作夥伴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出資舉辦的荊州地區韓國文化交流、傳播領域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中心以增進中韓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友誼,促進荊州市、湖北省與韓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謀求進一步發展荊州地區、湖北省與韓國的民間友好關係及商務往來。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荊州市文化廣電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荊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江津中路238號 青少年宮新大樓6樓。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劉樂源 同志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3萬元;出資者:劉樂源,金額:人民幣3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韓國文化研究與傳播;
(二)中韓文化、商務交流;
(三)韓語翻譯諮詢;
(四)韓語普及與傳播;
(五)與韓國文化交流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4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由舉辦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
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其他重要決議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其他重要決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
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劉樂源同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
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
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0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