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移民局

荊州市移民

根據《中共荊州市委、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荊文[2010]3號)檔案精神,設立荊州市移民局(農場管理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其機構級別為相當正縣級,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移民局
  • 地區:荊州市
  • 職能:移民事業
  • 類別:職能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信訪科,移民工作科,農場工作科,計畫財務科,紀檢監察機構,離退休幹部科,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增加三峽工程移民後續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二)增加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搬遷安置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做好南水北調移民的後期扶持工作。
(三)加強移民系統的信訪和培訓工作。
(四)增加指導國有農場土地等資源的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五)增加指導協調服務國有農場擴大開放開發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規和措施,以及國家和省關於農墾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國有農場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二)負責編制和審核移民安置規劃,落實外遷移民安置任務,組織協調移民搬遷安置;加強對國有農場制定和實施巨觀規劃的指導。
(三)負責組織編制、審批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後期扶持項目年度計畫備案;組織開展對全市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執行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四)負責三峽工程移民等後續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五)負責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搬遷安置的實施與監督;負責南水北調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六)負責管理各項移民專項資金,對其撥付使用實行監督檢查,接受國家與省的稽查和審計;對國有農場有關政策、項目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擬訂全市國有農場現代農業建設發展措施,指導全市農墾農業產業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市國有農場新農村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八)組織制定和實施墾區擴大開放開發、“走出去”與“引進來”發展戰略。
(九)組織指導全市移民和農墾系統,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十)負責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保證國有資產的有效運營和保值增值。
(十一)負責移民和農墾系統的信訪、培訓、宣傳等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移民局(農場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承擔局內外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擬定局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移民政策和農墾改革發展調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幹部培訓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議案提案、宣傳、後勤、安全保衛、基建、政務值班、督辦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信訪科

負責全市移民和國有農場信訪事項的承辦以及全市移民和國有農場應急事項的協調處理;督促指導全市移民和國有農場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重要信訪案件調查處理。

移民工作科

負責水庫移民的搬遷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加強對三峽工程移民的管理、監督以及後續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做好原遷移民直補資金髮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批後扶規劃和基礎設施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後期扶持項目計畫;規範資金髮放程式和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規範移民檔案管理;建立完善維護移民和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維護移民穩定;組織開展移民培訓,提高移民就業技能,促進移民的生產發展和致富。

農場工作科

負責全市農墾系統的政策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服務國有農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業現代化建設;負責國有農場農業投資項目的初選及協助申報和實施;指導全市國有農場土地整理工作;指導協調服務國有農場新農村建設、招商引資以及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組織貧困農場制定和實施扶貧開發計畫和措施,加強對扶貧資金的監管。

計畫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預決算的審查及年報編報;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管理,負責移民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組織開展移民專項資金財務檢查工作;負責移民統計工作;指導全市農墾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彙編上報全市國有農場財務、統計報表;承擔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國有農場項目申報、實施和監管;負責內部審計、項目審計,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在移民系統、農墾系統開展審計。

紀檢監察機構

按照《中共荊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直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荊編[2010]2號)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農墾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移民局(農場管理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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