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居住證製作、管理和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建設。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體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加強信息共享,為居住證的套用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居住證申領表、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合法的就業、住所或就讀等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 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可延長到30日。
第十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狀況未發生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直接辦理簽注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不予簽注。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住所證明材料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不再重新換髮居住證。
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變,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本市級行政區域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信息查詢、失業登記等服務,可以參加各類技術、技能培訓,合格後可以獲得相應證書。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力度,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認真落實就業政策。
(二)社會保障服務。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享有民政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服務。對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企業就業的,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對於申請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居住證持有人,除審核年齡、身份證件信息外,不得設定戶籍性質、地域範圍、靈活就業證明等條件限制其參保。對於已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參保城鎮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三)公共教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子女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根據全省和全市相關政策規定,異地參加高考和中考,簡化入學流程,將隨遷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將隨遷人員子女同等納入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和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政策支持範圍。將隨遷人員子女在校學生信息同步納入年度教育事業統計範圍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學前幼兒資助工作,確保隨遷人員子女同等享受學前教育權利。
(四)公共衛生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養、繼父母)享有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
(五)計畫生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及避孕節育等計畫生育服務。
(六)住房保障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居住地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其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並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可以申請發放租賃補貼。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本地城鎮住房保障範圍,按照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通過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採取多種方式、多渠道解決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問題。
(七)文化體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八)公共法律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九)公共運輸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交通優惠服務。
(十)其他服務。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香港、澳門、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機關戶籍室或戶政管理部門異地辦證,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資格考試。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生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衛生計生部門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其他便利。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努力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遷入居住地。租賃房屋落戶時應當徵得房屋產權人同意。
(一)中心城區落戶。在市中心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住城鎮居民有合法產權的私有住房)、合法穩定就業,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二)建制鎮落戶。在縣級市市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鄉、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第十八條 居住證查驗、保密等相關管理工作和法律責任,按照《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台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和證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荊政規〔201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已經2017年7月10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7月17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2017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8月1日正式施行。《實施細則》的出台將有利於規範本市居住證相關服務和管理行為,進一步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公安局對《實施細則》作如下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台的背景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和《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1號)出台後,市政府高度重視居住證制度管理工作,要求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認真做好調研準備,研究擬定我市居住證制度管理辦法。經過充分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22個相關部門和廣大市民意見、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反覆修改等程式,市公安局起草的《實施細則》(送審稿)通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並於7月17日發文公布。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特點
《實施細則》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財政保障力度大。在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財政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與國務院、省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二是立足實際可操作。通過採用清單式列舉服務事項,重點突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服務標準高。拓寬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同時,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的差距。
三、居住證的定義及申領條件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城市(跨縣級行政區域,市轄區之間除外)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
四、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實施細則》規定,公民申請居住證,需要提交居住證申領表、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合法的就業、住所或就讀等證明材料。
為規範居住證申領管理,申領人的本人相片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在受理申請時進行現場採集。
《實施細則》同時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在按規定提交居住證申領材料和申領人本人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辦證要求的電子照片的同時,需要提供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五、幾種證明材料的具體內容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六、居住證的辦理期限
《實施細則》規定,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0日。其中,特殊情況下的辦理期限,嚴格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關於居住證製作發放時限延長規定執行。
七、居住證的收費標準
《實施細則》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注、變更登記等三種情況免費。但換領、補領居住證,需要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八、居住證的有效期及簽注管理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居住證的具體管理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簽注手續的辦理及效力:居住證持有人的就業、居住地址或者就讀狀況未發生變更的,可直接辦理簽注手續;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不予簽注。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九、居住證的換領、補領、變更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應當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辦理換領手續。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到新居住地辦理變更登記,不再重新換髮居住證。
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有公共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教育、公共衛生、計畫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公共法律、公共運輸等10項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享有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資格考試、生育服務等7項便利。
十一、居住證持有人的落戶條件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遷入居住地(租賃房屋落戶時應當徵得房屋產權人同意):
(一)中心城區落戶。在市中心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二)建制鎮落戶。在縣級市市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鄉、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十二、《實施細則》的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實施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