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鼠蟲害預測預報試行規程

草原鼠蟲害預報體系的建立,將為草原生態建設與生態恢復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也將為草原植被監測、草地生產力監測等工作提供模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草原鼠蟲害預測預報試行規程
  • 地點:農牧漁業部畜牧局
  • 時間: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 用處:草原生態建設與生態恢復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農牧漁業部畜牧局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草原鼠蟲害預測預報,是治蟲滅鼠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預測鼠蟲災害發生和蔓延,提高鼠蟲害防治效果和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為了實現鼠蟲害預測預報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標準化,提高測報工作的準確性,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鼠蟲害預測預報工作的任務。通過對鼠蟲生物學和生態學特性的長期周密地觀察,積累大量資料,進行數據處理和綜合分析,科學地預測鼠蟲在某一特定生態環境條件下的發生期、發生量、發展動向和危害程度,向有關地區和農牧民提供長期、中期和近期鼠蟲災害預報,以適時有效地開展防治工作。
第三條 各省、區要根據防治鼠蟲害的區劃,逐步建立健全預測預報體系。由省、區草原工作站統管全省、區鼠蟲害預測預報工作。重點鼠蟲害發生區的地(州、盟)、縣(旗)牧部門應有人專管預測預報,並且要選拔有代表性樣地作為預測預報點。要統一制發預測預報項目和調查表式,嚴格執行總結報告制度;災情預報要準確及時地逐級上報,大的災情要上報農牧漁業部畜牧局。
第四條 各級鼠蟲害預測預報單位,應加強與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聯繫,研究和運用新的測報技術,不斷提高預測預報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五條 鼠蟲害預測預報工作內容,主要是掌握所轄區域內鼠蟲種類、分布和優勢種的消長動態;對蟲鼠害發生地進行區域劃分,了解主要鼠蟲的生物學特性;劃出當地主要鼠蟲害發生與生態環境因素、人為因素的相關性;綜合上述結果和所得鼠蟲害發生與諸因子之間的相關數據,根據當地某一階段鼠蟲數量基礎,利用生物和數理統計學方法,進行鼠蟲害發生期、發生量的預報。
第六條 草原鼠蟲害基本參數的調查測定:
(一)草原害蟲的調查測定項目:
1、蟲卵發育的起點溫度和有效積溫;
2、幼蟲發育的起點溫度和有效積溫;
3、害蟲不同齡期的食量和防治指標;
4、害蟲生殖力;
5、蟲卵胚胎髮育期;
(二)草原害鼠的調查測定項目:
1、害鼠種類及其生活史;
2、繁殖前的存留基數;
3、繁殖性能;
(1)性比。
(2)懷胎率。
(3)胎仔數。
(4)年懷胎次數。
4、死亡率、成活率;
(1)不同季節。
(2)成體、幼體。
5、鼠類的食性和食量;
6、鼠類種群數量的年動態和季節動態;
7、混生區不同鼠種的數量關係;
(三)鼠蟲總成活率與主要生態因子關係的測定:
1、與地溫和凍土深度的關係;
2、與溫度、降雨量、降雪的關係;
3、與土壤理化性狀、溫度、含水量的關係;
4、與草場植被類型、產量的關係;
5、與家畜放牧利用強度的關係;
6、與防治面積、使用農藥的關係;
7、與天敵種類和數量變化的關係;
第七條 鼠蟲害發生數量的預測:
(一)蝗蟲有效基數預測法
P=P0[e·r·(1-M) ·f/(m+f)]
P—繁殖數,即次年發生數量。
P0當年秋季調查的成蟲基數。
e—每頭雌蟲產卵數。
f/(m+f)雌蟲百分率,m為雄蟲,f為雌蟲。
r—雌蟲產卵率。
M—死亡率。
(二)害鼠有效基數預測法
P=P0+ P0[e·r·(1-M) ·f/(m+f)]
P—發生數量。
P0繁殖前存留基數。
e—每隻雌鼠產仔數。
f/(m+f)雌鼠比率,f為雌鼠數,m為雄鼠數。
r—雌鼠受孕率。
M—死亡率。
(三)其它草原害蟲,可參照上述測定法由各地另行擬定。
第八條 各級預測預報單位,要收集、製作鼠蟲及其天敵的標本,編制當地鼠蟲種類手冊。
第九條 各級測報單位要嚴格按照制發的預測預報表格認真記載各種調查測報數據;各種資料包括文字、數據、原始記錄、標本、照片、錄相等要及時整理,建立技術資料檔案;各類測報資料一式二份,一份由本單位分類入檔長期保存,一份上報草原站。所有統一制發的表格,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修改。
第十條 建立嚴格的逐級報告制度:
(一)月報:每年4—8月份鼠蟲害發生期,每月末報出。凡可能發生的重大災情,要隨時上報;
(二)專報:根據各地不同鼠蟲發生期的差異,對主要蝗區蝗蟲羽化盛期的蟲口密度、種比、性比和鼠害區害鼠發生數量等應專項上報;
(三)年報:預測預報單位的年終工作總結,各蟲鼠區當年蟲鼠發生情況的調查卡片、災情圖、定點觀察的全套資料、文字總結、氣象資料和鄰近氣象站的有關數據。
第十一條 預測預報單位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對在測報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因違犯本規程,工作馬虎、觀察記載失誤、誤測災情或弄虛作假給生產和科研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區可依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農牧漁業部畜牧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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