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繼明(萍鄉市建設局原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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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繼明,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萍鄉市。原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

2014年12月18日,違紀被查。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9月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7年6月1日,二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繼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11月21日
  • 性別:男
  • 戶籍地:江西萍鄉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97年7月任萍鄉市建設局主任科員,
1999年8月24日兼任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
2011年4月29日任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18日,據江西省萍鄉市紀委網站訊息,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范繼明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於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范繼明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贛0313刑初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范繼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審被告人范繼明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1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判認定抗訴人范繼明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因部分貪污事實及部分挪用公款事實不能成立,故依法應當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2016)贛0313刑初1號刑事判決。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范繼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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