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2020年12月22日,范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楊志勇為范縣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
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舉報渠道
(一)來信請寄:范縣新區中原東路2號縣紀委監委信訪室。
(二)來訪請到:范縣新區中原東路2號縣紀委監委信訪接待室。
三、工作流程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複審覆核
一、申請複審覆核的主體: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由本人提出複審、覆核申請。
二、申請複審覆核的條件:
1、申請複審的條件:監察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
2、申請覆核的條件: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不服。
三、申請複審覆核時間:
1、申請複審時間: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2、申請覆核時間: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四、複審覆核的受理機關:
1、複審的受理機關為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
2、覆核的受理機關為作出複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
五、複審覆核的期限:
1、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2、覆核:覆核機關應當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也不因提出複審、覆核而加重政務處分。
六、複審覆核的處理結果:撤銷、變更、維持
1、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
(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2、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的情形: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三)政務處分不當的。
3、應當予以維持原處分決定的情形:複審、覆核機關認為政務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監察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縣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負責規劃、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縣紀委監委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及直屬單位、派駐機構、縣委巡察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紀檢監察組織、縣管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縣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綜合輿情工作等。
(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縣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縣紀委監委派駐或者派出機構、鄉(鎮)紀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縣紀委監委派駐或派出機構和鄉(鎮)紀委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信息查詢平台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信息技術保障;統籌建立縣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對外交流合作事宜;承擔全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縣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負責縣管幹部出國(境)廉政審核;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八)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縣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縣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九)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縣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十)第一至第八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鄉(鎮)和單位領導班子及縣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鄉(鎮)和單位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全縣紀檢監察組織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鄉(鎮)和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聯繫鄉(鎮)和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鄉(鎮)和單位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縣紀委監委機關全體幹部,縣委巡察機構中人事關係在縣紀委的幹部,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縣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縣管企事業單位等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鄉(鎮)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楊志勇
副主任
趙振、劉甲新
委員
侯憲法、陳傳奇、張青荷、王廣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