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木根

范木根,男。

2015年5月8日,江蘇省蘇州市范木根案在蘇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范木根刺死兩名拆遷人員的行為屬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范木根自稱無罪,當庭表示要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木根
  • 國籍:中國
人物事件,法院審理,

人物事件

范木根案發生在2013年12月3日,蘇州市虎丘區通安鎮嚴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拆遷公司的兩名人員,致後者死亡。案發後,蘇州警方介入調查。
據警方通報,當天10時許,某拆甩習厚遷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陸某、卞某等5人至瀟湘路西側、呂梁山路南側范木根家,欲商談房屋拆遷事宜。范木根及妻子顧某拒絕與他們商談,雙方隔門窗進行爭吵。卞某電話聯繫公司負責人柳某。同時,范木根也電話聯繫其兒子范某要求帶人將其接走。范某遂帶親屬8人趕至現場。范木根一方欲離開時,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撓、攔截,雙方在路邊發生爭執、拉扯。
警方接警後趕到現場,4名處警人員將雙方隔開,經勸說,雙方同意到派出所處理。此時,拆遷公司負責人柳某帶胡某、吳某身藏伸縮棍趕至現場,雙方發生扭打仔抹墓。其間,柳某等使用伸縮棍對范木根及其妻子顧某、兒子范某等實施毆打。同時,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連刺兩刀。胡某被送至醫院時已經死亡,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次日,范木根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充諒閥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

范木根案被起訴至蘇州中院後,法院先後於2015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范木求兆雄整根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兩名辯護律師均為其做無罪辯護,設匪兆背范木根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在法庭上成為焦點。昨天,蘇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12月3日10時許,陸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范木根的待拆遷房屋處,糾纏范木根商談動遷事宜。在范木根夫婦想要離開現場時,遭到陸某和隨後趕到的柳某、胡某、吳某等人的拉扯阻攔,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記耳光後,范木根拔出藏於腰間的尖刀謎妹,陸某、胡某、吳某則拿出事先準備的金屬伸縮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讓間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隨後柳某持手提包擊打范木根頭部,落地時不慎滑落路邊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
在衝突中,范木根妻子顧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頭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側均被打致輕放鍵連微傷。
法院認為,柳某等人在動員拆遷過程中,採用騷擾、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范木根在與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屬伸縮棍毆打、面對具有現實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時,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屬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范木根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被告人范木根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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