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漢,男,漢族,1964年7月生,安徽無為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安徽大學歷史系歷史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7年11月14日,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范先漢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對范先漢已退繳的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先漢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無為
- 出生日期:1964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樅陽縣委副書記(正縣級);
懷寧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免去職務
2016年8月1日,安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七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范先漢的安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安慶市原副市長、安慶市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5月3日,安徽省安慶市原副市長、安慶市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近日由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先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范先漢,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先漢在擔任懷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安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對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求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14日上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范先漢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對范先漢已退繳的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范先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范先漢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予並罰。鑒於范先漢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