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縣國土資源局

茂縣國土資源局

茂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個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縣國土資源局
  • 位置茂縣
  • 部門分類: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4個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茂縣縣委、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茂委〔2010〕39號),設立茂縣國土資源局(簡稱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

主要職責

茂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並監督實施本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擬訂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州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和州、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州、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全縣土地徵收、收回、農用地轉用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茂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地質勘查礦產管理地質環境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宣傳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州、縣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承擔機關接待、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審核上報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審核上報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縣區域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指導地質勘查行業;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地質勘查成果統計;承擔石油、天然氣及煤層氣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和審核對外合作區塊。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執法監察股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
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對全縣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三)土地利用、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措施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先行用地和集體土地占用的管理辦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省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州政府、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四)地籍管理股
擬定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措施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縣本級土地登記工作;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籍工作。

人員編制

茂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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