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

英格蘭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EFCE)是一個執行性(executive)的“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NDPB)。HEFCE要在其主管部門即商業、創新與技能部(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BIS)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所設定的政策框架下進行運作,但它並不是商業、創新與技能部的一個部門。HEFCE擁有清晰的免於直接政治控制的法定權力。

HEFCE是一個政府與大學和學院之間的中介機構。一方面,HEFCE通過撥款戰略將政府的政策清晰地傳達給高等教育部門,確保政策得以實施;另一方面,HEFCE通過與高等教育機構的協商、溝通以及其他聯繫,將高等教育部門的意見反映給政府,向國務大臣提供高等教育撥款和發展需求方面的建議。

HEFCE負責在BIS國務大臣設定的指導方針下向高等教育機構分配資金、制定政策。HEFCE和BIS之間的《管理檔案》規定了HEFCE運行的巨觀政策框架。BIS和HEFCE之間的《財務備忘錄》規定了BIS向HEFCE提供資金使其能夠履行職責的條款和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格蘭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
  • 外文名: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 簡稱:HEFCE
  • 性質: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
發展歷史,治理結構,外部治理,內部治理,組織結構,資金問責,治理框架,保證框架,計畫框架,

發展歷史

作為政府與大學之間的三種典型治理架構模式之一,大英國協國家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模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在該模式中,英格蘭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EFCE)是其經典原型。
HEFCE根據 1992年英國《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設立,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19年成立的大學撥款委員會(UGC) 。1992年英國《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的一大進步是廢除了先前大學和多科技術學院之間的二元格局,建立起了一個統一的高等教育部門。同時,先前分別負責為大學撥款的大學撥款委員會(UFC)及負責為大學以外的高等教育機構撥款的多科技術學院和其他學院撥款委員會(PCFC )被統一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EFC)模式所取代。在新的撥款模式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四個地區的撥款機構分別得以成立,它們從1993年4月1日起開始負責資助整個英國的所有高等教育機構。1992年《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的另外一個重要進步是要求HEFCE評估其所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育質量。該職責最初由HEFCE的質量保障處負責,1997年4月起,該職責移至新的機構——高等教育質量保證署。
HEFCE負責向英格蘭的大學和學院分配教學和研究公共資金。通過資金分配,HEFCE旨在促進高質量的高等教育和研究,保持高等教育部門的財政健康。撥款委員會還在確保高等教育問責和促進良好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注釋:
另外兩種模式是:美國的大學董事會模式和日本正在建立的國立大學法人化制度改革下的理事會模式。——王蓉,“關於我國建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建議的若干問題的思考”,見王蓉、魏建國編,《中國教育財政政策諮詢報告(2005-2010)》,教育科學出版社,2011年2月。
UGC一直存續到1988年。1988年根據《教育改革法》,成立了一個新的撥款機構UFC取代UGC,並且還成立了多科技術學院及其他學院撥款委員會(PCFC)取代全國諮詢委員會(NAB),撥款委員會(Funding Council)撥款模式開始出現。
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A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DPB)是這樣一種組織:其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發揮一定作用,但不是一個政府部門,也不是某一政府部門的單位。因此,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的運作與國務大臣保持一定距離(at arm's length),後者最終為該組織的效力和效能負責。
Revised Management Statement for HEFCE, June 2006.
Financial Memorandum Between the DfES and HEFCE, June 2006.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構更名頻繁,教育與技能部成立於2001年(取代1995年成立的教育與就業部)。2007年,布朗出任首相,將原有的教育與技能部一分為二,組建了兒童、學校與家庭部和創新、大學與技能部(DIUS),並且將智慧財產權和創新事務從貿易工業部中劃分出來,歸入DIUS管轄範圍。2009年,英國政府再次對政府機構進行調整,宣布合併DIUS和商業、企業和管理改革部(BERR),成立商業、創新與技能部(BIS)。此次兩部的合併,目的在於聯合兩部在大學科研方面的優勢和在工業商界的優勢,促使科技成果順利向商業化轉變,更好地執行兩部聯合頒布的《新產業新職業》戰略計畫,提高英國的競爭力和生產力,增強英國未來的經濟實力。

治理結構

從機構性質上來講,根據1992年《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HEFCE是一個執行性(executive)的“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NDPB)。這意味著,HEFCE要在其主管部門即商業、創新與技能部(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BIS)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所設定的政策框架下進行運作,但它並不是商業、創新與技能部的一個部門。HEFCE擁有清晰的免於直接政治控制的法定權力。
實際上,HEFCE是一個政府與大學和學院之間的中介機構。一方面,HEFCE通過撥款戰略將政府的政策清晰地傳達給高等教育部門,確保政策得以實施;另一方面,HEFCE通過與高等教育機構的協商、溝通以及其他聯繫,將高等教育部門的意見反映給政府,向國務大臣提供高等教育撥款和發展需求方面的建議。
HEFCE負責在BIS國務大臣設定的指導方針下向高等教育機構分配資金、制定政策。HEFCE和BIS之間的《管理檔案》規定了HEFCE運行的巨觀政策框架。BIS和HEFCE之間的《財務備忘錄》規定了BIS向HEFCE提供資金使其能夠履行職責的條款和條件。這兩個檔案都會定期進行修正;最新版本是2006年修訂版 。須注意的是,2006年,高等教育還歸屬教育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DfES)負責,該部於2009年6月被BIS替代。

外部治理

HEFCE的外部治理結構包括其主管部門DfES國務大臣、會計師及輔助小組。根據2006年修訂版的《管理檔案》,其各自職能簡要說明如下:
國務大臣
DfES大臣每年通過給HEFCE的撥款信確定高等教育的政策框架、資金和學生人數;根據DfES的巨觀戰略目標制定HEFCE的業績框架,確定其主要業績目標。
DfES 大臣對於HEFCE的活動和業績向國會負責。其責任包括:
  1. 核定HEFCE運營所遵守的主要業績目標、政策和業績框架;
  2. 隨時向國會報告HEFCE的業績情況;
  3. 批准支付給HEFCE的補助金、撥款和其他經費的額度,並確保國會通過;
  4. 履行相關法定職責,包括任命HEFCE董事會人員、確定董事會成員的任期和條件等。
  5. 會計師(the Accounting Officer)
DfES 常務大臣(Permanent Secretary)是該部的總會計師(principal Accounting Officer),其對發放給HEFCE的補助金要向國會負責。總會計師指定HEFCE的執行長(Chief Executive)為HEFCE的會計主管,並且如果認為其不能勝任時,也可撤銷任命。總會計師尤其要確保:
  1. HEFCE的主要業績目標是支持教育與技能部的巨觀戰略目標和現行《公共服務條例》;
  2. DfES對HEFCE進行適當的、充分的財務和其他管理控制,旨在保護公共資金,確保HEFCE得到有效監督;
  3. HEFCE實施的內部控制合規、合理,並且達到良好財務管理的要求;
  4. 給予 HEFCE的任何補助金都不能超過資源請求(Request for Resources)中列出的範圍和額度,並且經過國會批准。
輔助小組
DfES內部的“高等教育HEFCE輔助與管理小組”是教育與技能部與HEFCE進行聯繫的主要單位,負責向教育與技能部大臣提供相關建議,包括HEFCE如何按照主管部門的巨觀戰略目標和公共支出重點確定合適的績效框架和合理預算,以及HEFCE戰略目標收效如何,是否實現了資金價值。
另外,輔助小組還要協助DfES會計師及時、充分了解HEFCE的業績和風險管理信息,對其活動進行監督,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及早發現和處理HEFCE內部財務等重大問題;及時通知HEFCE相關政府重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
在外部治理結構中,除了主管部門即教育與技能部外,在財務會計、審計及薪資等問題上,財政部和審計部門對HEFCE也負有一定的治理責任。

內部治理

HEFCE的內部治理結構以董事會為主。《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規定董事會由12-15人組成,由主席及其他董事會成員構成。董事會成員由教育與技能部大臣任命,通常任期為三年。《管理檔案》規定了HEFCE的內部治理結構,以下分主席、董事會及執行長加以簡要說明。
主席
HEFCE主席對教育與技能部大臣負責,是董事會和教育與技能部大臣溝通之橋樑。主席要保證HEFCE的政策和活動符合教育與技能部設定的巨觀戰略政策,保證HEFCE的運作真正地考慮到資金價值。主席還在以下方面負有特殊的領導責任:
  1. 確保董事會制定出一套合適的戰略;
  2. 確保董事會做決策時,合理考慮教育與技能部大臣或該部設定的指導原則;
  3. 促進撥款資金、人才和其他資源的有效利用;
  4. 鼓勵高標準的品德操守;
  5. 將董事會的決定公諸於大眾了解;
  6. 遵守撥款委員會的治理規定。
董事會
董事會應確保HEFCE完成戰略規劃中設定的目標,以促進HEFCE有效地利用員工和其他資源。為此,董事會應該:
  1. 在DfES大臣決定的政策和資源框架內,確定HEFCE的整體戰略方向;
  2. 按照教育與技能部大臣指示,遵照該部的巨觀戰略目標和現行《公共服務條例》,確定HEFCE的主要業績指標;
  3. 確保教育與技能部大臣及時了解到可能影響HEFCE戰略方向、指標可達到性的任何變動,並且決定處理此種變動的必要措施;
  4. 確保公共資金的使用符合法定或行政規定;確保董事會在法定權力和教育與技能部大臣批准的委託權力範圍之內行使職權,並且遵循與公共資金使用相關的任何其他條款;董事會在做決定時,要考慮到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原則;
  5. 定期收到和檢查HEFCE運作的財務信息;及時知悉HEFCE的相關問題;向主管部門提供對此已採取適當措施的正面保證;
  6. 始終保持高標準的組織管理,包括聘用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以幫助董事會處理HEFCE面臨的重大財務和其他風險;
  7. 徵得教育與技能部大臣同意後,為 HEFCE任命執行長,並且在諮詢該部之後,設定與執行長相關的業績目標和與此目標相關的報酬規定。
執行長
執行長由董事會經教育與技能部大臣同意後任命。在董事會監督下,執行長負責整個HEFCE的人事、財務及行政等事宜。
  1. 執行長由教育與技能部的會計師指派為HEFCE的會計主管。HEFCE的會計主管直接對以下事務負責:保護其管理的公共資金,確保這些公共資金得到合理和合規使用,負責HEFCE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執行長作為會計主管,在計畫監管、向董事會提供建議、風險管理以及說明HEFCE活動等方面尤其應該履行的職責詳見《管理檔案》。
  2. 執行長同時被財政部指派擔任HEFCE的合併報表官員(Consolidation Officer)。直接對以下事務負責:確保準備規定HEFCE財務結算和地位的合併信息,安排審計,並把合併信息和審計報表發給財政部任命的總合併報表官員。

組織結構

董事會
董事會人員構成
HEFCE董事會成員現有15人:設主席1人,執行長1人,委員13人(其中包括8名大學校長和學院院長)。董事會另有來自BIS的1位顧問(Assessor),5位觀察員及1位秘書。除了執行長,董事會的其他成員都採取兼職工作制。董事會成員構成如下表所示。
HEFCE董事會人員構成
主席
Tim Melville-Ross爵士, CBE
-
執行長
Alan Langlands 爵士
-
委員
Madeleine Atkins教授
考文垂大學,校長
Alastair Balls爵士,CB
紐卡斯爾國際生命中心,主席
Rob Douglas爵士, CBE
Douglas Associates Ltd.,商業顧問
Anne Greenough教授
(從2011年9月1日起)
倫敦國王學院,醫學院,院長
Ruth Farwell教授
新白金漢大學,校長
Malcolm Grant教授
倫敦大學學院,校長、教務長
Patricia Hodgson 女爵士
劍橋大學,紐納姆學院,院長
René Olivieri
布萊克威爾出版社,前執行長
Shirley Pearce教授, CBE
拉夫堡大學,校長
Hugh Ross
(從2011年10月1日起)
the Hehir-Ross Partnership,總監
Anil Ruia
Wrengate Ltd.,總監;曼徹斯特大學,主席
Sara Weller
Argos公司,前總經理
Paul Wellings教授
蘭開斯特大學,校長
John Widdowson,CBE
達勒姆新學院,院長
顧問(Assessor)
Adrian Smith教授,爵士
商業、創新和技能部,知識和創新局,局長
觀察員
Mark Batho
蘇格蘭撥款委員會,執行長
Fergus Devitt
北愛爾蘭就業和學習部
Phillip Gummett教授
威爾斯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執行長
James Henry
英國學校培訓與發展署
Liam Burns
全國學生聯合會,主席
秘書
Jess Trahar
-
董事會成員個人簡介都公開發布在HEFCE網站上,下文僅對董事會主席和執行長做一介紹。
(1)Tim Melville-Ross, CBE簡介
Tim Melville-Ross先生 2008年進入董事會,被負責終身學習、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事務的國務部長(Minister of State ,地位在國務大臣之下)任命為董事會主席,第一屆任期截止到2010年12月,被任命再續任三年至2013年12月。
在進入HEFCE之前,Tim Melville-Ross先生擔任埃塞克斯大學委員會的主席,並且繼續在多個公司擔任董事長一職。另外,他還是商業倫理研究會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最近擔任IiP公司(Investors in People UK)董事長一職。此前,他是全國建築協會的執行長及英國董事學會(the Institute of Directors)的總監。
2005年,Tim Melville-Ross先生因為在職場學習和發展方面的貢獻被授予CBE頭銜。
任命主席日期:2008年1月1日
在董事會登記的利益如下表:
利益所在機構
利益性質
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公司(DTZ Holdings plc)
董事長
倫敦計程車製造商(Manganese Bronze Holdings plc)
董事長
皇家倫敦互保公司(Royal London Mutual Insurance)
董事長
全國僱主諮詢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
(2)Sir Alan Langlands FRSE簡介
Alan Langlands 先生擔任HEFCE的執行長,負責促進和資助英格蘭地區的大學和學院(擁有高等教育課程的)的高質量的教育和研究。
Alan Langlands先生此前擔任鄧迪大學校長(2000-2009年)和英格蘭保健服務中心(NHS)的執行長(1994-2000年)。Alan Langlands還擔任英國生物庫(UK Biobank)與健康基金會(The Health Foundation)的董事會主席——英國生物庫從事遺傳流行病學研究,主要由韋爾科姆基金會(The Wellcome Trust)和醫學研究委員會給予資助;健康基金會是一個大不列顛慈善組織,致力於提高健康質量。Alan Langlands還是健康研究戰略協調辦公室的增選委員。1998年,Alan因對NHS的貢獻被授予爵位,他是英國愛丁堡皇家學會的會員和英國醫學科學院的榮譽會員。
Alan於2001年被格拉斯哥大學授予榮譽博士學位。他還被鄧迪大學、愛丁堡大學和印度國家技術學院授予榮譽學位。Alan Langlands曾被以下機構授予榮譽會員稱號:英國皇家內科醫學院、英國皇家全科醫學院、愛丁堡皇家外科醫學院、(格拉斯哥)皇家醫學院、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the Faculty of Public Health Medicine),英國精算學會和特許公共財政學會。
任職時間:2009年4月1日
在董事會登記的利益如下表:
按照《最佳實務守則》的規定,HEFCE董事會成員應就任何與其職責相衝突或看起來有衝突的個人或商業利益在董事會秘書處進行登記。成員們也可在每次董事會議開始時聲明此類利益。詳見該《守則》附錄C部分。
利益所在機構
利益性質(管理者、股權、委員等)
英國生物庫(UK Biobank)
董事會主席
健康研究戰略協調辦公室
代表HEFCE的增選委員
華威大學商學院
榮譽教授
健康基金會
董事會主席
英國癌症研究院
委員
董事會成員資格及董事會運作
董事會成員由BIS大臣任命,通常任期三年。董事會成員的資質有賴於他們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專長,或者在工商業或專業方面的經驗。BIS通過全國及教育媒體公開發布招聘廣告,經與HEFCE協商,從應徵者中篩選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經董事會主席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連任。
董事會一般一年舉行六次會議,通常都在倫敦。董事會主要基於HEFCE執行長所提交報告提供的建議和信息進行決策。董事會會議雖然是私下進行的,但是其會議檔案和會議記錄都要在HEFCE網站上公布,並且,重要決議還會進行相關的新聞發布。這些重大決定包括:任命執行長、批准審計賬目、向高等教育機構分配資金以及向大臣建言高等教育有關事務等。董事會的決議由HEFCE執行長負責執行,執行長也是董事會成員之一。其他撥款機構的觀察員也會出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成員遵守公正、正直和客觀的最高道德標準。《最佳實務守則》規定了董事會成員的共同責任;規定了他們個人的責任,包括有義務聲明可能與其作為董事會成員職責相衝突的任何個人的或商業的利益;並且要求董事會成員遵守公共事務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所強調的公開和問責原則。
委員會
董事會的五大委員會
HEFCE董事會的委員會圍繞以下五大主題進行組構:
  1. 教學、質量和學生經驗
  2. 擴大入學和參與
  3. 研究和創新
  4. 企業和技能
  5. 領導力、治理和管理
這些委員會就其各自領域的戰略問題向董事會提供建議。為達到此目的,它們會監督撥款委員會在貫徹執行關鍵績效目標方面的進展情況。
  1. 聯合諮詢委員會
  2. 教會大學和學院聯合諮詢委員會
  3. 信息系統聯席委員會
  4. 英國醫療教育諮詢委員會
這三個委員會與學校培訓和發展署或其他撥款機構聯合進行運作。
  1. 其他常務委員會
  2. 聘任委員會
  3. 審計委員會
  4. 投訴專門小組(Panel)
  5. 薪酬委員會
工作人員及行政架構
撥款委員會的政策由董事會成員決定,董事會負責規劃該組織的戰略方向。幾個常務委員會和工作組負責就特定事項向執行長和董事會提出建議。
撥款委員會的政策由其工作人員予以實施。工作人員在三位主管(Directors)的領導下分成多個小組進行工作。
HEFCE的行政領導小組(The HEFCE Executive)是其內部的最高管理團隊,負責HEFCE 在高等教育領域內的工作及內部活動有關事務。所有報告在提交給董事會之前,都由行政領導小組予以斟酌。HEFCE核心行政領導小組包括執行長Sir Alan Langlands、三位主管、三位副主管(對撥款委員會在各地區的工作進行戰略監督和行政領導),以及組織發展的領導。財政組、保證組、企業溝通組、分析服務組的領導也會參加HEFCE行政會議,討論特定議程事項。
工作人員
HEFCE現有279名工作人員,分別歸屬於27個不同的工作組/委員會/團隊。以下是全部工作人員的分組情況:
表2 HEFCE工作人員分組情況(單位:人)
序號
工作組(team)
工作人員數
1
分析服務組
(Analytical Services Group)
34
2
保證服務組
(Assurance Service)
17
3
企業溝通組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10
4
財政組
(Finance)
19
5
治理組
(Governance)
13
6
研究組
(Research)
12
7
學習和教學組
(Learning and Teaching Group)
13
8
擴大參與組
(Widening Participation)
13
9
領導力、治理和管理組
(Leadership,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13
10
商業和社區組
(Business and Community Team)
5
11
技能組
5
12
公平機會辦公室
(Office of Fair Access)
6
13
設施管理組
(Facilities Management)
10
14
人力資源組
(Human Resources)
7
15
採購管理組
(Procurement Management)
5
16
規劃組
(Planning)
5
17
戰略反饋組
(Strategic Response Team)
4
18
產假
(Maternity leave)
10
19
Centre Point
3
20
信息系統聯席委員會
(Joint Information Systems Committee)
14
21
信息技術和系統組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ystems)
14
22
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所
(Hepi)
2
23
布里斯托執行長辦公室
(Chief Executive's Office Bristol)
5
24
倫敦執行長辦公室
(Chief Executive's Office London)
1
25
英格蘭中部和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Midlands and South institutional team)
14
26
倫敦和英格蘭東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London and East institutional team)
13
27
英格蘭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North institutional team)
12
總計
279
HEFCE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HEFCE有三個高等教育機構團隊,分別是倫敦和英格蘭東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英格蘭中部和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以及英格蘭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其職責是支持整個英格蘭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HEFCE主要通過這三個團隊與大學和學院進行接觸。
三個團隊分別歸三位副主管領導,他們負責監督撥款委員會在該地區的發展戰略,並提供行政指導;三個團隊在工作上與地區顧問緊密合作,地區顧問負責引導撥款委員會和該地區大學和學院之間的交流與溝通,監督地區發展並且代表委員會與地區性機構和利益相關者保持聯繫。
在具體工作上,高等教育機構團隊有一定數量的高等教育政策顧問和少數行政人員予以支持。下表是三個團隊的人員構成情況:
表3 HEFCE高等教育機構團隊人員構成(單位:人)
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副主管
地區顧問
高等教育政策顧問
行政人員
副主管和地區顧問私人助理
行政管理人員
倫敦和英格蘭東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1
2
10
1
1
英格蘭中部和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1
3
7
1
1
英格蘭北部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團隊
1
3
7
1
1
註:該表系根據HEFCE網站上各個高等教育機構團隊組成人員列表整理而得。

資金問責

HEFCE作為一個執行性的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在政府與高校之間發揮中介作用。HEFCE要在法律規定和政策框架下進行運作,其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將政府決定的撥款總額向高校進行分配,通過撥款來引導高校實施政府制定的高教政策,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質量。作為一個公共機構,HEFCE給予高校的撥款資金以及自身大部分運行經費都來自政府撥款,因此,HEFCE要對公共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向議會負責,加大對公共資金使用的問責,是新的撥款模式下一個很重要的內容。HEFCE執行長同時擔任會計主管,在該領域負有個人責任。BIS與HEFCE之間、HEFCE與高校之間都分別簽有《財務備忘錄》,分別規定了HEFCE和高校在資金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在審計、會計賬目、風險評估等方面應該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證撥款資金按照批准的目的予以使用,保證高等教育部門內部財務管理健康有效,保證資金價值得以實現。
高等教育部門
商業、創新和技能部(BIS)
1992年《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及相關立法
相關立法和BIS規定了HEFCE運作的巨觀背景
BIS和HEFCE之間的《管理檔案》和《財政備忘錄》
年度撥款信
BIS國務大臣每年會向HEFCE傳送撥款信,批准HEFCE會得到的撥款額,並為其設定政策重點。HEFCE的執行長即會計主管,這意味著他作為HEFCE的工作成員,最終要負責保證公共資金得到正確、適當使用,並且要確保資金使用的價值。

治理框架

治理框架,即確保HEFCE董事會(及其委員會)履行使命的標準、結構和過程。
HEFCE董事會:實務守則
HEFCE董事會遵循實務守則。董事會成員、行為及個人利益登記見HEFCE網站。
審計委員會職責範圍
HEFCE的財務規則和程式
財務規則是HEFCE管理其財務的內部框架。
授權體制
授權體制使得董事會能夠在知悉HEFCE工作人員以其名義所採取行為的戰略水平上進行運作。

保證框架

HEFCE問責框架的核心是風險管理措施,即保證框架。該框架指出的重大戰略風險以及如何管理這些風險都包含在HEFCE的戰略規劃中。
  1. 年度報告和會計賬目
  2. 內部控制檔案(在年度報告和會計賬目中)
  3. 主管(Directors)的風險管理檔案(非公開)
  4. 內部和外部審計
  5. QALT意見和審計委員會意見(前者不公開,後者可見於其年度報告)

計畫框架

HEFCE在BIS年度撥款信所設定的政策和撥款框架下,制定戰略和運營計畫。
戰略規劃
HEFCE每年會公布其更新版戰略規劃,對五年度戰略進行詳細闡述。
運營計畫
在戰略規劃下,確定運營計畫,以指導整個委員會的行為。
重要績效目標(KPTs)
HEFCE的戰略規劃涵蓋了它與BIS達成的其應該實現的重要績效目標。
財政戰略
HEFCE的財政戰略描述了如何利用財政資源,來完成戰略規劃規定的目標。
高等教育部門
高等教育機構及相關機構的問責框架
在HEFCE和其資助的大學、學院及相關機構之間的關係上,也有一個問責框架,HEFCE通過這個框架來實現其目標。
  1. HEFCE與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財務備忘錄/與相關機構之間的協定
  2. HEFCE與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財務備忘錄規定了HEFCE撥款支付的條件。第一部分針對所有高校,參見《HFECE和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財務備忘錄範本》;第二部分(非公開發布)則針對每一所高校,規定了每所學校的條件、可得資金以及該校同意為獲得這些資金應該提供的教育。
  3. 與HEFCE的相關機構之間的協定。
  4. 審計和問責實務守則
對於高等教育機構及HEFCE相關機構問責和審計的要求,見《HFECE和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財務備忘錄範本》附屬檔案B。
高等教育機構及相關機構的風險系統
HEFCE問責框架評估風險的方式見《高等教育機構問責——2008年開始的新安排》。
質量保證框架
高等教育學習和教學質量保證框架包括高等教育機構審查和質量標準信息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