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暹曼谷條約,英國同暹羅(今泰國)於1909年3月在曼谷簽訂的條約。該條約規定:暹羅將其在馬來西亞的吉打、玻璃市、吉蘭丹和丁加奴4個邦及其附近各個島嶼的宗主權、保護權、行政權和管轄權全部移交給英國;英國則同意取消其在暹羅的領事裁判權。此外,該條約還有一附約,附約規定:為了建立一條把暹羅與馬來亞鐵路系統相連結的鐵路,暹羅向馬來聯邦借貸400萬英鎊。該條約簽訂以後,英國先後與上述4個邦訂立有保護條約,並派遣顧問對這4個邦進行控制。由於這些邦與柔佛邦都沒有加入馬來聯邦,因此被稱之為馬來屬邦。
英暹曼谷條約,英國同暹羅(今泰國)於1909年3月在曼谷簽訂的條約。該條約規定:暹羅將其在馬來西亞的吉打、玻璃市、吉蘭丹和丁加奴4個邦及其附近各個島嶼的宗主權、...
1893年被迫簽訂《法暹曼谷條約》;1900年3月與英國訂立《英暹曼谷條約》,泰國成為英法在中南半島競爭中形式上獨立的“緩衝國”。拉瑪六世(1910年—1925年在位)...
1893年被迫簽訂《法暹曼谷條約》;1900年3月與英國訂立《英暹曼谷條約》,泰國成為英法在中南半島競爭中形式上獨立的“緩衝國”。拉瑪六世(1910年—1925年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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