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11年議會法

英國1911年議會法,英國議會法。1911年8月10日通過。旨在削弱上院的權力,確認下院的最高立法權。該法規的制訂是由於上院否決下院1909年的“人民預算案”而引起的,上院在授封足夠數量的自由黨貴族的威脅下被迫通過這項法規。共八條。規定財政法案為公共法案,每一項財政法案必須由下院議長加以認證,議長的批准證明書具有決定性,不受任何法庭之質詢。經過上述認證的財政法案上院不得修正或否決,一俟英王批准即成為法律。允許上院行使延擱權,對財政法案可延擱一個月,財政法案以外的法案上院最多延擱兩年,但如果下院連續三次會議均通過,則無論上院通過與否經英王批准即成法律。議會最長會期由七年改為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1911年議會法
  • 通過時間:1911年8月10日
  • 目的:旨在削弱上院的權力,確認下院的最高立法權
英國1911年議會法是調整英國議會兩院關係的法案。1909年,英國財政大臣勞合·喬治 (公元1863—1945年) 向國會提出一項財政預算案,用巨額軍費發展海軍,同時用低金額的費用作為失業、疾病及殘廢保險金。 為解決經費的來源,他提出增收財產附加稅,規定對每年收入在3,000鎊以上的有產者,稅收從原先交一先令提高到一先令二便士; 每年收入在5,000鎊以上的,其超過3,000鎊的部分,課以超額所得稅。
此外,還要增加遺產稅、酒販執照費並開徵菸酒稅,以後又提出征收土地稅。經過激烈辯論,預算案在下院通過。提交上院討論時,自由黨和保守黨爭吵不休,被擱置。經英王愛德華從中斡旋,1911年8月10日通過此法。它使議會兩院的法律關係第一次由成文法作了規定: 財政法案為“一件公共關係法案”,每一個財政法案在經過下院議長認證後,上院不得加以修正或否決,一俟英王批准立即成為法律,從而剝奪了上院討論財政法案的權力。其他一般法案,上院只能否決兩次,若下院連續三次通過,並經英王批准,即可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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