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73年制定的水領域法規。英國是最早開始有關水立法的國家之一。1945年英國制定第一部較為綜合性的水法。該法匯集了英國早期的立法,提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水工程規則。同時第一次鼓勵水公司和水委員會的合併,成為後來英國水工業私有化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水法
- 外文名:Water Law of The United Kingdom
- 制定時間:1973年
一、水法簡況,二、水法歷程,
一、水法簡況
英國是最早開始有關水立法的國家之一。1945年英國制定第一部較為綜合性的水法。該法匯集了英國早期的立法,提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水工程規則。同時第一次鼓勵水公司和水委員會的合併,成為後來英國水工業私有化的基礎。
二、水法歷程
1973年水法是英國水工業史上有著重大變革意義的法規。這部水法締造了後來被私有化了的十大多目標水務局,它們取代了原有為數眾多的地方水務局和水委員會。新水務局的管理職能包括:水保持、內陸和海洋水域的污染控制、陸地排水、防洪、漁業、供水和排污。水務局長由國務大臣指派,成員大多來自地方管理局。他們類似於國有化企業,服從政府的目標和財務控制。![英國水法 英國水法](/img/d/2f5/nBnauMGOjNDZmdjYiRWOzI2YygTZ0EDMwcTZ1UmNkFWNkJWM0YWZwIWMzQ2LtVGdp9yYpB3LltWahJ2Lt92YuUHZpFmYuMmczdWbp9yL6MHc0RH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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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修改水法,改變了水務局的組織結構,在每個水務局都建立若干消費者(用戶)諮詢委員會,其成員由水務局指定,從水務局邀請的組織中產生,水務局在每個諮詢委員會中都有名代表。
1989年英國水法是一部有較大更新的水基本法。該法涉及規定國家河流管理局(National River Authority)的建立及其職能;規定將原有水務局的財產、權力和責任移交給國家河流管理局和由國務大臣指定的水公司,解散原有的水務局;修改有關供水的法規以及法規中有關下水道和污水處理的條款;修改有關水污染的法規以及從內陸水和地下含水層取水的有關法規;制定新的有關防洪和漁業的條款;將有關航運、河流保護、港口的管理職能轉移到國家河流管理局等。該法由6部分組成:
(1)序言。包括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職能;國家河流管理局;區域河流諮詢委員會;有關供水和排污服務的--般職責。
(2)供水和排污服務。包括對供水或排污企業解散的限制;保護消費者利益:有關供水的一般責任;有關供水的執行標準;有關穩定和強制供水的責任;水污染、浪費和濫用等犯罪;股票和公債的發行。
(3)河流與其他水體的保護和管理。包括污染的控制;水資源;防洪;航運、河流保護與港口管理局的職能等。
(4)關於土地權和工程權。包括土地強制徵用;有關土地徵用的限制;對水進行勘察和研究的權力。
(5)有關蘇格蘭的條款。包括蘇格蘭的水質;蘇格蘭的水污染控制。
(6)其他和附加條款。包括國家安全利益等方面的方針;對信息資料披露的限制。
1991年水工業法把有關排污法匯集在一 起,加強了 1989年水法,同時涉及取水許可制度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