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懲治場又名倫敦懲治場。大約1550年在英國倫敦設立的拘留,監禁機構。最初收容無業游民,教給他們工作技能,使他們養成勤勉勞動的習慣,成為合格的公民。這相當於以後由警察機構設立的遊民習藝所。隨後,收容盜竊及其他犯罪人,加以監禁,使其成為近代剝奪自由刑罰的一種,懲治場也成為近代監獄的雛形。
針對學生經常遲到的情況,學生的家長將處以60英鎊(約合574元人民幣)罰款,若21天內不交錢,罰款數額加倍;超過28天不交罰款,學生家長還將遭到起訴。政府教育部門表示,學校有權利監管並處理學生的遲到問題。英國地方當局可在轄區學校內自行設立罰款標準,學院(Academy)與自由學校(Free Schools)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