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初等教育法案

英國初等教育法案是英國於1870年為加強普及教育而制定。確定了三個原則:(1) 強迫兒童入學; (2) 地方主管教育的機構由選舉產生; (3) 強制徵收地方稅以充教育經費。整個英國分成若干學校區,各區均成立教育局,在城市由市議會選出,在鄉村由教區納稅人選出。教育局負責徵收地方教育稅和辦學。

學校經費由國家財政、地方稅及學生家長三方面解決。貧窮地區還要建立免費學校。各地區生活困難的學生,其家長均可申請由教育局代納學費。這個法案的實施,奠定了近代英國初級教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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