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信託制度

英國信託制度是英國是現代信託制度的發源地。在13世紀初英國教徒為迴避英王朝限制向教會遺贈土地的 《沒收條例》而創立的 “尤斯制” (USE) 被普遍認為是現代信託制度的雛形。尤斯制的基本做法是:教徒在生前遺囑中將自己的土地贈與第三人,而不直接贈與教會,但明確規定贈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教會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受益權。由於不是直接贈與教會,政府便不能根據 《沒收條例》 沒收贈與的土地,但卻同樣達到了使教會獲得土地利益的目的。尤斯制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信託關係,遺囑人是委託人,受贈人是遺產土地的受託人,在法律上掌握土地的所有權,教會是土地的受益人。只不過這時的受託人還僅是名義上的,他並不對信託財產 (遺贈的土地) 負管理責任,在這一點上與真正的信託關係是有區別的,故此人們將其稱為 “虛設信託” 或 “消極信託”。

另外這種信託關係僅受“衡平法” (習慣法) 保護,不能受到 “普通法” (成文法) 保護。1873年英國頒布 “司法條例” 後,取消了 “二重裁判制”。為了規範日益擴大的信託活動,開始頒布了一系列信託法令,其中1893年頒布的 “受託人條例” 和1896年頒布的 “官選受託人條例”最為重要。這些信託法令標誌著英國開始用普通法規範信託活動。在英國本土1886年首創第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信託機構——“公共信託公司”,1908年官立信託局成立,另外還相繼成立了一些私人信託機構。在英國殖民地建立信託機構要早於本土,1832年在英屬南非就創立了 “信託執行公司”,1872年在英屬紐西蘭創立官辦信託機構,1878年和1882年分別在英屬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創立了私人信託機構。在1886年英國第一家信託機構成立之前英國的信託都是個人受託,憑個人情意無償服務。個人受託的悠久歷史至今仍深刻影響著英國現代的信託業。在當前英國的信託中個人受託仍占主要地位,法人受託的只占20%左右。個人受託的業務多是民事信託和公益信託,法人受託的業務多為有價證券投資業務。英國的信託業主要集中於銀行和保險公司,採用兼營方式,專營信託機構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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