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並[k]熒蒽環境暴露

苯並[k]熒蒽在環境中通常以多環芳烴(PAHs)的一種組分形式存在,可通過呼吸和皮膚吸收進入體內。長期處於多環芳烴污染的環境中,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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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並[k]熒蒽在環境中通常以多環芳烴(PAHs)的一種組分形式存在,它是有機物,尤其是礦物燃料和菸草不完全燃燒和熱解的產物。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建議,應當根據煤焦油瀝青揮發物的閾限值0.2 mg/m(時間加權平均值,以可溶解苯計)評估含有苯並[k]熒蒽的環境。該物質可能對環境有危害,對空氣和水應給予特別注意。在對人類重要的食物鏈中發生生物蓄積作用,特別是在甲殼綱動物和魚類中。

暴露途徑

該物質可通過吸入其氣溶膠和經皮膚吸收到體內。

毒性閾值

閾限值未制定標準。最高容許濃度:致癌物類別:2。

生物效應

在動物和人體內的代謝動力學比較

吸收/分布/排泄吸收:苯並[k]熒蒽具有高度的脂溶性,易於經哺乳動物的內臟和肺吸收。
分布:苯並[k]熒蒽能迅速地從血液和肝臟中被清除,並廣泛分布於各種組織中,特別傾向於分布在體脂中。雖然苯並[k]熒蒽有高度的脂溶性,但是在動物或人的脂肪中幾乎無生物蓄積作用的傾向。
排泄:苯並[k]熒蒽能迅速和廣泛地被代謝,代謝產物主要以水溶性化合物從尿和糞中排泄。
代謝及其產物:人們對環境中苯並[k]熒蒽的毒性的全面研究還比較少。在環境中很少遇到單一的苯並[k]熒蒽,而PAHs混合物中可能發生很多相互作用。PAHs化合物中有不少是致癌物質,但並非直接致癌物,必須經細胞微粒中的混合功能氧化酶啟動後才具有致癌性。第一步為氧化和羥化作用,產生的環氧化物或酚類可能再以解毒反應生成葡萄糖苷、硫酸鹽或谷胱甘肽結合物,但某些環氧化物可能代謝成二氫二醇,它依次通過結合而生成可溶性的解毒產物或氧化成二醇-環氧化物,這後一類化合物被認為是引起癌症的終致癌物。

體內和體外效應

動物實驗表明包括苯並[k]熒蒽在內的PAHs具有多種毒性作用,如血液毒性、生殖和發育毒性及免疫毒性。在低劑量時就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動物試驗證明:多環芳烴對小白鼠有全身反應。如同時受日光作用,可加快小白鼠死亡。當多環芳烴質量濃度為0.01mg/L時,小白鼠條件反射活動有顯著變化。
多環芳烴的化學結構與致癌活性有關,分子結構的改變,常引起致癌活性顯著變化。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的PAHs分子量通常比較大,含有4個或4個以上的環。
苯並[k]熒蒽的相對致癌性較弱。它的潛在致癌性造成了主要的危害和危險性。

人體效應

多環芳烴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人們長期處於多環芳烴污染的環境中,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傷害。常見症狀有日旋光性皮炎、痤瘡型皮炎、毛囊炎及疣狀贅生物等。長期或反覆接觸該物質,可能是人類致癌物,可能引起人類遺傳損傷。

診斷

(1)有無明確化學物質接觸史。
(2)檢測現場有毒氣體濃度。
(3)患者臨床表現:
①對眼睛、皮膚有刺激作用;
②是致癌物、致畸原及誘變劑。

治療

給予供氧、對症及營養支持治療
(1)立即用流動的水沖洗受污染的患部15min或20min以上。
(2)脫掉受污染的衣物、鞋子。
(3)如患者無呼吸,需進行人工呼吸。當患者有吸入污染物時,避免用嘴對嘴人工呼吸,應使用適當呼吸醫療器材。
(4)若患者呼吸困難,應予以氧氣。
(5)對患者給予保暖及安靜。

急救措施

(1)吸入:呼吸新鮮空氣,休息。
(2)皮膚接觸:脫去污染的衣服,沖洗,然後用水和肥皂清洗皮膚。
(3)眼睛接觸:先用大量水沖洗幾分鐘(若戴隱形眼鏡,則應儘量摘除),然後就醫。
(4)食入:誤服者充分漱口、飲水,催吐,給予醫療護理。

人體防護

(1)呼吸系統防護:局部排氣通風或呼吸防護。
(2)眼睛防護:配戴安全護目鏡,或眼睛防護結合呼吸防護。
(3)手套:必須戴手套,避免與苯並[k]熒蒽直接接觸。
(4)防護衣物/裝備:必須有適當的防護裝配以避免與苯並[k]熒蒽接觸。
(5)其他防護:工作時不得進食,飲水或吸菸。

泄漏應急處理

將泄漏物清掃進有蓋的容器中。如果適當,首先潤濕防止揚塵。小心收集殘餘物,然後轉移到安全場所。不要讓該化學品進入環境。

預防措施

由於PAHs污染人類環境的範圍很廣,產生污染的具體原因很多,所以預防措施涉及工藝操作過程,廢水廢氣的綜合利用和處理,自來水的淨化和消毒,改進汽油燃燒過程,改良食品煙燻劑,提供間接烘烤,養成個人衛生習慣(不吸菸或少吸菸)等。
(1)燃料必須燃燒充分,可減少多環芳烴的生成量。室內加強通風換氣,降低室內的多環芳烴含量。
(2)組織措施:對於生產性粉塵從組織制度上保證防塵工作的經常化;採取技術革新措施進行清潔生產;加強個人防護,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定期體檢;制定粉塵的衛生標準。
(3)改善能源結構:發展水利發電代替人力發電,研究新能源;採用並發展消煙除塵技術;採用地區集體供暖措施,減少空氣中顆粒物的污染。

健康監護

(1)每兩年至少向工作人員提供一次常規體檢,進行健康監護。
(2)特殊工作者應參加規定的專項體檢,體檢次數不計入常規體檢。
(3)所有工作者的體檢記錄應由安全管理員存檔,保存期不少於10年。
(4)專項體檢記錄保存期參照有關國家規定。
(5)工作人員從事對身體具有潛在的危害類工作時,單位應該提供適當的、相應的防護。
(6)工作人員如患有職業病,應在3個月內為其調換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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