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水平,暴露途徑,毒性閾值,生物效應,在動物和人體內的代謝動力學比較,體內和體外效應,人體效應,診斷和治療,診斷,治療,急救措施,人體健康防治措施,人體防護,健康監護,
環境水平
苯並[b]熒蒽在環境中通常以多環芳烴(PAHs)的一種組分形式存在,它是有機物,尤其是礦物燃料和菸草不完全燃燒和熱解的產物。該物質存在於原油、木餾油、焦油、染料、塑膠、橡膠、潤滑油、防鏽油、脫模劑、汽油阻凝劑、電容電解液、礦物油、柏油等石化產品中,還存在於農藥、木炭、殺菌劑、蚊香等日常化學產品中。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建議,應當根據煤焦油瀝青揮發物的閾限值0.2mg/m3(時間加權平均值,以可溶解苯計)評估含有苯並[b]熒蒽的環境。該物質可能對環境有危害,對空氣和水的污染應予以特別注意。該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數據不充分,因此應當特別注意。
據有關資料介紹:汽車排氣中含7.7μg/m3苯並[b]熒蒽,排氣焦油中含量為64mg/kg。重質液化石油氣的汽車行駛時廢氣中含量為3.9μg/m3。城市空氣中濃度為0.5~1.5ng/m3或0.25~0.3ng/m3,最高值是12月份。
暴露途徑
該物質可通過吸入其氣溶膠和經皮膚吸收到體內。
毒性閾值
閾限值:A2(可疑人類致癌物)(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2004年)。最高允許濃度:致癌物類別:2。
生物效應
在動物和人體內的代謝動力學比較
吸收/分布/排泄吸收:苯並[b]熒蒽具有高度的脂溶性,易於經哺乳動物的內臟和肺吸收。分布:苯並[b]熒蒽能迅速地從血液和肝臟中被清除,並廣泛分布於各種組織中,特別傾向於分布在體脂中。雖然苯並[b]熒蒽有高度的脂溶性,但是在動物或人的脂肪中幾乎無生物蓄積作用的傾向。
排泄:苯並[b]熒蒽能迅速和廣泛地被代謝,代謝產物主要以水溶性化合物從尿和糞中排泄。
代謝及其產物:人們對環境中苯並[b]熒蒽的毒性的全面研究還比較少。在環境中很少遇到單一的苯並[b]熒蒽,而PAHs混合物中可能發生很多相互作用。PAHs化合物中有不少是致癌物質,但並非直接致癌物,必須經細胞微粒中的混合功能氧化酶啟動後才具有致癌性。第一步為氧化和羥化作用,產生的環氧化物或酚類可能再以解毒反應生成葡萄糖苷、硫酸鹽或谷胱甘肽結合物,但某些環氧化物可能代謝成二氫二醇,它依次通過結合而生成可溶性的解毒產物或氧化成二醇-環氧化物,這後一類化合物被認為是引起癌症的終致癌物。
體內和體外效應
動物實驗表明包括苯並[b]熒蒽在內的具有多種毒性作用,如血液毒性、生殖和發育毒性及免疫毒性。在低劑量時就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動物試驗證明:苯並[b]熒蒽對小白鼠有全身反應。如同時受日光作用,可加快小白鼠死亡。當苯並[b]熒蒽質量濃度為0.01mg/L時,小白鼠條件反射活動有顯著變化。PAHs的化學結構與致癌活性有關,分子結構的改變,常引起致癌活性顯著變化。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的PAHs分子量通常比較大,含有4個或4個以上的環。
苯並[b]熒蒽的相對致癌性很強。它的潛在致癌性造成了主要的危害和危險性。
人體效應
苯並[b]熒蒽對人體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膚。人們長期處於苯並[b]熒蒽污染的環境中,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傷害。常見症狀有日旋光性皮炎、痤瘡型皮炎、毛囊炎及疣狀贅生物等。長期或反覆接觸該物質,可能是人類致癌物,可能引起人類遺傳損傷。
診斷和治療
診斷
(1)有無明確化學物質接觸史。
(2)檢測現場有毒氣體濃度。
(3)患者臨床表現:該物質對眼睛、皮膚有刺激作用;該物質是致癌物、致畸原及誘變劑。
治療
給予供氧、對症及營養支持治療。
(1)立即用流動的水沖洗受污染的患部15min或20min以上。
(2)脫掉受污染的衣物、鞋子。
(3)若患者無呼吸,需進行人工呼吸。當患者有吸入污染物時,避免用嘴對嘴人工呼吸,應使用適當呼吸醫療器材。
(4)若患者呼吸困難,應予以氧氣。
(5)對患者給予保暖及安靜。
急救措施
(1)吸入:呼吸新鮮空氣,休息。
(2)皮膚接觸:脫去污染的衣服,沖洗,然後用水和肥皂清洗皮膚。
(3)眼睛接觸:先用大量水沖洗幾分鐘(若戴隱形眼鏡,則應儘量摘除),然後就醫。
(4)食入:誤服者充分漱口、飲水,催吐,給予醫療護理。
人體健康防治措施
人體防護
(1)呼吸系統防護:局部排氣通風或呼吸防護。
(2)眼睛防護:配戴安全護目鏡,或眼睛防護結合呼吸防護。
(3)手套:必須戴手套,避免與苯並[b]熒蒽直接接觸。
(4)防護衣物/裝備:必須有適當的防護裝配以避免與苯並[b]熒蒽接觸。
(5)其他防護:工作時不得進食,飲水或吸菸。
健康監護
(1)每2年至少向工作人員提供一次常規體檢,進行健康檢測。
(2)特殊工作者應參加規定的專項體檢,體檢次數不計入常規體檢。
(3)所有工作者的體檢記錄應由安全管理員存檔,保存期不少於10年。
(4)專項體檢記錄保存期參照有關國家規定。
(5)工作人員從事對身體具有潛在危害的工作時,單位應該提供適當的、相應的防護。
(6)懷孕期、哺乳期婦女的工作,參考《勞動保護法》。
(7)工作人員如果患有職業病,應在3個月內為其調換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