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迎春(內蒙古涉黑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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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迎春,內蒙古涉黑記者。

2019年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苗迎春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涉黑經歷,依法判決,

涉黑經歷

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查實,2002年,趙春濤與時任電視台某部主任產生矛盾,任台長後,他利用職權對該主任肆意打擊報復。先後想方設法架空其職務,導致該主任沒有辦公條件無法正常上班。2016年,又借整頓職工吃空餉之機停發了其工資。
為阻止該主任向有關部門檢舉舉報,趙春濤指使該台中部記者站站長苗迎春進行非法調查。2018年1月23日,苗迎春糾集黑惡勢力,將該主任毆打致輕傷二級。
2006年,趙春濤便與苗迎春結成利益聯盟,苗送給趙春濤30萬元資金供其謀求“進步”。2017年7月,作為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管黨治黨第一責任人的趙春濤,公然利用職權干涉對苗迎春搞房地產開發、新聞敲詐、侵犯民眾利益、豢養黑社會打手等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工作。
據悉,直至2018年7月,紀檢監察機關對苗迎春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時,趙春濤依然積極主動為苗迎春的家人出謀劃策,對抗組織調查。

依法判決

2019年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以苗迎春為首的被告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達9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操縱輿論工具、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或者濫用新聞媒體監督權力的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民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同案另一被告人劉晏)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所轄區域的媒體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遂依法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主犯苗迎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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