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代也有笞刑。
漢文帝時廢除
肉刑,用笞刑來代替肉刑,笞刑變成了懲罰重罪的一種手段。由於笞刑數量很多,往往還沒打完犯人已經被打死了,即使沒有被打死,也得殘廢,所以
漢景帝時減笞五百為三百,三百為二百;不久又改三百為二百,二百為一百。魏晉時也有笞刑,但婦女受笞刑不得笞臀而笞背。
南北朝時候的杖刑,實際上就是隋代以後的笞刑,用於對輕罪犯人的一種懲罰。定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等五個級,都可以用錢來
贖刑,唐代以前,笞刑可以施加在犯人身上的脊背、臀部、腿部等各個部位。唐代規定為臀部和腿部。明清笞刑沿襲唐宋,也分為五等,可以用錢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