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本縣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提請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提請並協同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激勵扶持工作。
(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全縣烈士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士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原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退伍軍人的職業技能培訓,負責落實現役軍人家屬優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審核發放。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重建工作。
(六)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負責貫徹執行慈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現金及實物捐贈;開展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負責論證和申報慈善項目;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和慈善宣傳活動;管理和使用慈善款物;加強國內外公益性機構和慈善團體的聯繫與合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九)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消、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行政區劃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革命老區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
(十三)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全省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和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公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縣福利院、農村幸福院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彩資金。
(十四)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縣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區域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縣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規章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負責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民政局的主要職責,設立辦公室,規劃財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股,社會事務和養老服務與兒童福利股,基政社區和地名區劃股,社會救助股、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股共7個股室,並設立光榮福利院、城鄉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社會服務中心、慈善辦、民政信息中心、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為縣民政局的二級事業機構。
辦公室(加掛“人事股、法制股”牌子)
職能: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各股室協調,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績效考核、綜合治理、愛國衛生、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和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改革和發展戰備、規劃;組織開展政策調研;開展革命老區的調研、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保衛、房產、後勤服務和機關基本建設工作。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承辦相關部門要求的重點對象人員管理、出國(境)管理、事項報告、證照存管、人事檔案等工作;按照行政獎勵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我格廣場民政系統先進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起草民政政策法規草案;負責 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規劃財務股
職能:負責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擬定縣本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實施方案,管理縣本級福彩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作;負責人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發放、保險及稅金的辦理繳納等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股(加掛“行政審批服務股、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室 ”牌子)
職能: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承辦全縣社會組織的管理規劃,發展培育;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督工作,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縣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 、登記、申報資 實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牽頭協調需送其它股室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負責 民政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和地名區劃股
職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研究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改革建議,申報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變動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協調處理邊界爭議;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
社會救助股
職能:擬定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省、市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髮放工作。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查辦法 和程式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縣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城鄉社會救助服務中心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救助和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制定有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的分配及資金收支的統計和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審核、管理、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培訓。負責協調、處理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單位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核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提出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計畫並受理分配醫療救助資金;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配套救助政策;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會事務和養老服務與兒童福利股
職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執行有關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擬訂地方性政策規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擬訂縣本級殘疾人相關扶持政策。
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縣本級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擠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 、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養老業務培訓。
擬定縣本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障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慈善辦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
職能:貫徹執行有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 ,擬訂地方性政策、制度並宣傳貫徹。貫徹執行福利彩票的銷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的地方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民政信息中心
職能:負責本縣民政網路平台、業務數據和套用系統、網站的運營維護;負責本縣級民政服務結構信息化推進工作;負責本縣民政信息數據統計分析。
婚姻登記處
職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證補發和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負責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
職能: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查辦法和程式;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社會保障項目所涉及居民經濟狀況查詢及核對工作;承擔全縣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開展低收入家庭政策宣傳、交流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