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立芹訴曹延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芮立芹訴曹延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9月25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25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巴民初字第3360號
原告芮立芹。
委託代理人岳曉明(與原告系母子關係)。
被告曹延東。
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
法定代表人韓際源,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海強,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芮立芹與被告曹延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烏日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芮立芹、被告曹延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海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芮立芹訴稱,2014年8月17日18時30分許,被告曹延東駕駛蒙DW596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契丹大街自東向西行駛時將同向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的原告撞傷,致原告頭部、腰部、左手、左踝關節組織損傷,造成原告住院治療12天,出院時醫囑休息4-6周。另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還造成原告電動車損壞。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一直拒不支付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給付醫療費9278.42元、誤工費5554.98元、陪護費1212元、一伙食補助費480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總計人民幣18525.36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曹延東辯稱,他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投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範圍內賠付原告的合理醫藥費9278.36元、陪護費1212元、一伙食補助480元、電動車損失800元,誤工費我公司只承擔從住院到出院15天的誤工費,計算的基數是82元一天,即82元/天×15天=1230元,合計人民幣13000.42元,不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左公交認字(2014)第102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一頁一份,證明:被告曹延東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2、巴林左旗蒙醫中醫醫院診斷書一枚。證明:原告頭部、腰部、左手、左踝關節軟組織損傷。
3、巴林左旗蒙醫中醫醫院入院、出院通知書各一份。證明:原告住院12天。
4、巴林左旗蒙醫中醫醫院住院收費專用發票1枚、門診收費專用發票2枚及病人費用清單一份。證明:原告住院所花醫療費9278.42元。
5、巴林左旗蒙醫中醫醫院住院病案一份。證明:原告在醫院住院治療、檢查情況及醫囑休息4-6周。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稱,對1-5號證據無異議。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並採信。
被告曹延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複印件各一頁一份,證明被告曹延東駕駛的蒙DW5969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
原告和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被告曹延東提交的證據質證稱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並採信。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沒有證據向本院提交。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8時30分許,被告曹延東駕駛蒙DW596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契丹大街自東向西行駛時將同向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的原告撞傷,經巴林左旗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曹延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芮立芹不承擔責任。經巴林左旗蒙醫中醫醫院診斷,原告頭部、腰部、左手、左踝關節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12天,共花費醫療費9278.42元。
原告芮立芹在審理中主張其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損失費2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正式發票,雙方同意電動車損失由太平洋保險公司賠付800元。
另查明,原告系農民,被告曹延東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被告曹延東駕駛的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被告曹延東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並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等費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同意電動車損失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賠付800元。原告要求按出院後6周賠付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合計住院時間共54天,故原告的誤工費為82元/天×54天=4428元。原告的醫療費9278.42元,誤工費82元/天×54天=4428元,陪護費101元/天×12天=1212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40元/天×12天=480元,電動車損失費800元,合計人民幣16198.42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付原告芮立芹的醫療費9278.42元、陪護費1212元;在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原告芮立芹的住院一伙食補助費480元、誤工費4428元、電動車損失費800元;合計人民幣16198.4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元,減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曹延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烏日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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