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芙蓉區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指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為C、D級,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三條 產權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人和使用人,既指享有相關權利的公民個人,也包括相關單位。
第二章 職能與職責
第五條 芙蓉區房屋構築物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由區城鄉建設局牽頭,接受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業務指導,並負責向上級部門爭取支持。各相關單位配合,共同做好建立房屋台賬、上報安全隱患、受理投訴舉報和危險處置處理工作。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房屋危險鑑定等級情況進行審查;負責對改造實施的危險房屋辦理相關建設許可手續,進行安全質量監督並出具驗收意見。
區規劃分局對紅線範圍內的危險房屋改造提出指導意見並進行監督,負責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各街道辦事處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對轄區內危險房屋實施動態管理:負責危險房屋的排查摸底,建立子台帳;對房屋(構築物)使用安全實施監管,督促產權人、使用人及時處理危險;制定危險房屋應急處置預案,負責特殊情況下危險房屋的應急處置。
第三章 排查與告知
第六條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全區老舊房屋的調查工作,指導相關街道開展調查;相關街道根據調查要求,了解掌握轄區內老舊房屋的準確情況。
第七條 相關街道負責將排查確定的老舊房屋情況及處理建議告知產權人、使用人,要求其依法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
第八條 區城鄉建設局根據鑑定的危險等級,將相關房屋納入危險房屋管理範疇,並進行分類管理,房屋所在社區(村)予以公示。
第四章 鑒 定
第九條 老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安全情況進行鑑定,並依法取得《××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書》;危險房屋相關利益人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安全情況進行鑑定,並依法取得《××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書》。
第十條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書》進行備案,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備案專用章”。
第十一條 經備案後的《××危險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書》是危險房屋加固、重建、避險、幫扶資金申請等事項的基本依據。
第十二條 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按建設部令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分類處置: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三條 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等的老舊房屋鑑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86),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第十四條 鑑定機構對老舊房屋進行鑑定,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86)之規定,嚴禁弄虛作假、隱瞞和誇大房屋危險程度。
第五章 治理與改造
第十五條 危險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對危險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確保房屋正常、安全使用。特殊情況下特別在暴風、雨雪季節,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十六條 危險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不能解危的,要及時向街道報告,並聽從街道指揮,積極配合參與排危搶險。
第十七條 老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對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避險、加固、修繕治理或拆除。
第十八條 危險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辦理各項報批報建手續時,建設、城管、國土、規劃及街道等部門應給予支持,防止延誤發生事故。
第十九條 無主老舊房屋由街道、社區(村)進行鑑定、監管,並負責及時排危。
第六章 責任追究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條款規定,不履行相關職責且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產權人、使用人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暫定試用一年,解釋權歸區城鄉建設局。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