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颱風(含熱帶風暴)對艦艇的損害而採取的安全措施和行動。分碼頭防颱風、錨地防颱風和航行中防颱風。颱風能使艦艇因失控而觸礁、擱淺、碰撞甚至傾覆,影響艦艇執行戰鬥和其他任務。組織艦艇防颱風是海軍各級指揮機關、艦(艇)長的重要職責之一。基本措施:建立健全防颱風組織,適時發布防颱風警報。颱風中心距艦艇駐地600海里或者72小時可到達時,發布三級防颱風警報;颱風中心距艦艇駐地300海里或者24小時可到達時,發布二級防颱風警報;颱風中心距艦艇駐地100海里或者實際風力已達到7級以上時,發布一級防颱風警報。駐泊艦艇按防颱風等級進行相應防颱風部署;艦艇在航行中,密切關注颱風動向,嚴格按大風浪航行安全措施操縱艦艇,條件允許可駛入避風港灣;潛艇可潛至安全深度或坐海底避風。颱風過境後,風力降至6級以下並無後續颱風影響時,可以解除防颱風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