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能耗數據和碳強度管理辦法

船舶能耗數據和碳強度管理辦法

《船舶能耗數據和碳強度管理辦法》是2022年11月2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能耗數據和碳強度管理辦法
  • 印發日期:2022年11月22日
  • 印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檔案內容
船舶能耗數據和碳強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船舶能耗數據收集和碳強度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我國締結加入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4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船舶及進出我國港口的外國籍船舶。
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稱中國海事局)統一負責船舶能耗數據管理工作,負責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碳強度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能耗數據收集、報告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碳強度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海事局授權的直屬海事局(以下簡稱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具體負責全國船舶能耗數據的統計、分析和驗證,並具體負責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碳強度管理有關實施工作。
中國海事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稱船舶檢驗機構)具體負責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能效指數數據收集、核驗工作。
第二章 數據收集和報告
第四條 船舶應當按照本辦法及《船舶能耗數據收集與報告技術要求》(JT/T 1340)收集和報告船舶能耗數據。
第五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及進出我國港口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的要求在船舶日誌或者其他相關文書上記錄船舶能耗數據。
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內河船舶應當記錄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數據,可採取電子記錄或紙質記錄方式,記錄格式見附屬檔案。
船舶記錄的能耗數據應當保存至少2年,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檢查。
第六條 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應當在辦理出港報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數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可以採用月度報告:
(一)在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且單航次的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航次的航行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船舶。
採用月度報告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任一掛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自然月的匯總數據。
內河船舶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日曆年的船舶能耗匯總數據。
第七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及外國籍船舶應當在境內辦理出口岸手續或出港報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數據。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應當在境外港口離港前向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報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數據。
第八條 船舶應當通過中國海事局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以下稱信息平台)報告本辦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數據。因特殊情況無法報告時,船舶應當在具備報告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船舶能耗數據補報。
第九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船舶能效指數數據。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舶能效指數數據進行核驗,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核驗的數據報送至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
第十條 船舶應當如實報告船舶能耗數據及船舶能效指數數據,並對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經核驗的船舶能效指數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碳強度管理
第十一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中船舶能效指數的相關要求,並取得《國際能效證書》。
第十二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船舶能效管理計畫》,提交至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驗證,並將通過驗證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保存在船。
50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計畫》通過驗證的,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向其發放《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符合性確認書》。《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符合性確認書》的具體格式及內容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和管理需要確定。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的有效實施。
第十三條 50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變更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發生重大改建的,或者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在抽查審核其《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的實施情況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重新編制《船舶能效管理計畫》並提交至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驗證,通過驗證的,由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發放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符合性確認書》。
第十四條 50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報告上一日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數據及相關證明檔案,並將船舶年度能耗報告數據及其原始數據留存至次年年底。
適用於《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28條的船舶,還須同時報告上一日曆年達到的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年度營運碳強度指標及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對收到的船舶年度能耗報告數據進行驗證,依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核定船舶達到的年度營運碳強度指標並評定年度營運碳強度等級。
船舶年度營運碳強度等級分為A、B、C、D、E,對應優秀、良好、合格、較差、極差的船舶營運能效水平。
第十六條 船舶能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需要海事管理機構提供《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聲明》的,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應當予以提供。
《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聲明》的具體格式及內容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和管理需要確定,並應當在船上留存5年。
第十七條 船舶年度營運碳強度等級評定結果為E級或者連續三年為D級的,應當立即制定整改行動計畫並納入《船舶能效管理計畫》中,並於當年的4月30日之前,將修訂後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提交至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驗證。
修訂後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通過驗證的,由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向船舶發放《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聲明》及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符合性確認書》。
第十八條 50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為外國籍,或變更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向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報告上一日曆年的能耗數據和變更完成日之前當年的能耗數據。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對報告的數據進行驗證,並向符合要求的船舶發放相應的《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聲明》。
如前款所述船舶已經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報送上一年度相關數據的,可不再重複報送。
第十九條 對於年度營運碳強度評級為A、B的船舶,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可適當降低碳強度管理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國海事局制定的監督管理指南,依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在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年度能耗數據驗證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移交該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實施檢查。
被授權的直屬海事局應當在《燃油消耗報告和營運碳強度評級符合聲明》發放6個月內,按照中國海事局制定的監督管理指南,對《船舶能效管理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審核。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未按規定報告船舶能耗數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予以處理。
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船舶能耗數據報告錯誤的,應當督促船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碳強度管理是指為控制船舶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而開展的相關管理工作,包括船舶能效管理和營運碳強度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海危防〔2018〕4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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