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適應我國航運事業發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進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船舶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原交通部《關於印發<船舶系列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交人勞發[1996]976號)停止執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 編號:人社部發[2009]121號
- 時間:2009年10月10日
- 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基本信息,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條件,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四章評審條件,第五章破格條件,第六章附則,
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21號 2009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交通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更好地適應我國航運事業發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進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船舶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適應我國航運事業發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船舶系列(不含漁業船舶,下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促進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發展和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船舶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為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高級船舶電子員、高級引航員四類。
第三條本標準條件按照船舶航行範圍,分別對在海洋和內河各自航區(段)相應船舶技術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提出不同的要求。
第四條通過評審取得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具有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祖國,熱愛航海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任現職期間,近5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第七條通過現行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船長、輪機長、船舶電子員(含原船舶電機員、務員、無線電電子員,下同)、一級引航員專業技術資格,並取得有效的船員(引航員)適任證書。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基本要求。
申報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應具備下列規定的學歷與資歷要求之一:
(一)具有大學本科(包括大學普通班)及以上學歷,在船上或從事引航工作滿10年,實際擔任船舶中級職務5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在船上或從事引航工作滿16年,實際擔任船舶中級職務5年及以上。
(三)具有中專學歷,在船上或從事引航工作滿22年,實際擔任船舶中級職務5年及以上。
(四)在海洋船舶相應崗位工作,不具備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1 實際擔任船長、輪機長、船舶電子員職務滿72個月,其中在大型運輸船舶(指80000載重噸以上或總長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艙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總噸以上、主機功率10000 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噸以上之一者)實際工作滿36個月。
2 實際擔任船長、輪機長、船舶電子員、一級引航員職務15年。
(五)在內河船舶相應崗位工作,不具備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1 具備中專以下學歷,在船上或從事引航工作滿28年,並實際擔任船舶中級職務滿5年及以上。
2 實際擔任船長職務滿15年;輪機長職務滿20年;一級引航員職務滿18年。
第九條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申報船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近5年應具有12個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海洋船舶相應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無限、近洋航區的船員適任證書在相應船舶實際擔任船長、輪機長、船舶電子員職務滿24個月。
2 持沿海、近岸航區的船員適任證書在相應船舶實際擔任船長、輪機長、船舶電子員職務滿30個月。
3 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業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在相應船舶(指1600總噸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實際擔任船長、輪機長滿36個月。
4 持引航員適任證書實際擔任一級引航員職務滿27個月。
(二)在內河船舶相應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實際擔任內河一等船舶(指1600總噸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長、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
2 實際擔任內河二等船舶(指600總噸及以上1600總噸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業船舶和內河非運輸船舶的船長、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滿30個月)。
3 實際擔任內河一級引航員職務滿27個月。
第十條外語要求。
熟練掌握並能滿足船舶在相應航區航行對船員或引航員的外語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應崗位工作達到全國職稱外語考試A級要求,在內河船舶相應崗位工作達到全國職稱外語考試B級要求。
第四章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在海洋船舶相應崗位工作,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練的船上操作技術和豐富的航海實踐經驗,能解決本職工作中的各種技術疑難問題。
(二)熟悉航海專業理論,準確把握國內外航海專業技術狀況及發展趨勢,熟悉國際、國內有關公約、規則、法規,發表過較高水平的論文或著作(應是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
(三)在培養航海專門人才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業務和開展技術工作。
第十二條在內河船舶相應崗位工作,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練的技術操作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職工作中的各種技術疑難問題。
(二)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準確把握國內外本專業技術狀況及發展趨勢,有較高水平的經驗總結或論文、著作(應是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
(三)在培養內河專門人才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業務和開展技術工作。
第五章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在擔任船舶中級職務期間,如不具備本條件第三章第八條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報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一)在海洋船舶和內河船舶相應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過重大經濟效益,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金錨獎”等省部級以上專業榮譽獎勵。
(二)在船舶學術研究領域,成績突出,並至少獲得過中國航海學會或省、部級科學研究成果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或在航運、引航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3篇及以上論文或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著作。
(三)多次在船舶危急關頭或設備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獲得1次以上的省、部級專業榮譽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標準條件適用於除漁業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海洋船舶系指無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區的船舶,內河船舶系指內河航區(段)的船舶。
漁業船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內河船舶中級職務系指內河600總噸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一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
第十六條船上工作經歷系指船舶技術人員持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在船上實際擔任相應船舶技術職務的經歷。
第十七條本條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檔案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