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員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一種職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員
- 性質:職業
船舶、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員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一種職業。
船舶、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員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一種職業。定義從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部件維護、修 理等工作的人員。分類本小類包括下列職業:6-31-02-01 船舶修理工6-31-02-02 民用航空器機械維 護員6...
第四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機長應當直接或者通過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如實將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第五十條 機長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險信號,或者發現遇險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員,應當將遇險情況及時報告就近的...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組 第六章 民用機場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節 空域管理 第二節 飛行管理 第三節 飛行保障 第四節 飛行必備檔案 第八章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第九章 公共航空...
、民用航空器及零配件;租賃機械設備;病蟲害防治服務;委託加工;租賃民用航空器;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從事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民用航空器維修;測繪服務;經營電信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保險代理業務;通用航空服務;銷售林木...
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機長應當直接或者通過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如實將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機長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險信號,或者發現遇險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員,應當將遇險情況及時報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並給予...
第二十五條外省籍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員在本省海域發生突發事件的,負責搜尋救助的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按照規定上報國家海上搜救中心,並根據實際需要通報其所屬地海上搜救中心或者人民政府。外國籍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員在本省...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航空、太空飛行器及設備製造;航空相關設備製造;航空器零件製造;無動力航空器製造;通用航空服務;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修理;各種民用航空器及器材專業修理;航空航天器修理;航空器及船舶用...
(六)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含內河水域)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水域污染的突發事件,海上搜救機構組織、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
中立國民用船舶或民用航空器為交戰國從事違反中立法的業務活動。又稱非中立役務。有關非中立業務的國際條約和文獻主要有:《倫敦海戰法規宣言》(1909)、《空戰規則草案》(1923)和《聖雷莫海上武裝衝突國際法手冊》(1994)。《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