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廚師證書公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46年06月27日
  • 生效日期:1953年04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簽訂日期1946年6月27日
本公約於1953年4月22日生效)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圖舉行第28屆會議,
經議決採納本屆大會議程第4項所列關於船上廚師證書的若干提議,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
於1946年6月27日通過下述公約,此公約得稱為《1946年船上廚師證書公約》。
第1條
1.本公約適用於在本公約生效的領土上登記的、無論公有或私有的、從事貿易貨物或旅客運輸的海船。
2.國家法律或條例應確定哪些船舶或什麼級別的船舶將被視為本公約所稱的海船,在無此種法律或條例時,由僱主和工人簽訂的集體協定確定之。
第2條就本公約而言,“船上廚師”一詞系指直接負責配製船員膳食的人員。
第3條
1.除非他持有按下述各條規定授予的船上廚師合格證書,任何人員不得受僱於本公約適用的任何船上當廚師。
2.但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缺少持有證書的船上廚師,它可以準許免除本條的規定。
第4條
1.主管機關應為進行考試和頒發合格證書作出安排。
2.不得向任何人員頒發證書,除非他:
(a)已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年齡;
(b)已在海上工作過主管機關規定的最短時間;
(c)已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考試。
3.規定的考試應包括對考生配餐能力的實際測驗,還應包括對食品價值、制訂多樣化及適當平衡的選單和對船上食品的處理和貯藏知識的測驗。
4.可直接由主管機關或在其控制下,由經認可的廚師培訓學校或其他認可的機構進行規定的考試或頒發證書。
第5條自本公約對船舶登記的領土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年的期限滿期後,本公約的第3條應適用;但如果在上述期限滿期前,某一海員已有令人滿意的2年廚師工作經歷,國家法律或條例可以規定接受相當於合格證書的這種工作證書。
第6條主管機關可以規定承認在其他領土上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7條本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8條
1.本公約應僅對其批准書已經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下述國家中的九個國家的批准書已經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後生效:美利堅合眾國、阿根廷共和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丹麥、芬蘭、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希臘、印度、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五個至少擁有100萬總登記噸船舶的國家。寫入本規定旨在便利和鼓勵各會員國早日批准本公約。
3.此後,對於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准書已經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後生效。
第9條
1.凡已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10年後可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並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經登記之日起滿1年後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滿後的1年內,如未行使本條所規定的解約權利,即須再遵守10年。此後每當10年期滿,可依本條的規定通知解約。
第10條
1.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送達的一切批准書和解約通知書的登記情況,通知本組織所有會員國。
2.局長在將為使本公約生效所要求的最後一份批准書的登記通知本組織各會員國時,應請本組織會員國注意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條國際勞工局局長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將其按照上述各條規定所登記的一切批准書和解約通知書的詳細情況,送請聯合國秘書長登記。
第12條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其認為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13條
1.如大會制定一項對本公約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約,除該新公約另有規定外,則:
(a)在新修正公約生效時,儘管有上述第9條規定,會員國對於新修正公約的批准,依法應為對本公約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停止接受會員國的批准。
2.對於已批准本公約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約的會員國,本公約現有的形式及內容,在任何情況下,仍應有效。
第14條本公約的英文本與法文本同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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