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省市和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相關程式後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
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和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紀委區監委和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鎮街道管委會通報有關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市和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直屬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鎮(街道)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六)組織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區級
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
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經濟責任審計科
企事業審計科
法規科(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審計整改督查科牌子)
財政金融審計科
辦公室(掛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