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舒城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擬訂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承擔全縣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的審查。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城鄉規劃建設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工作。負責全縣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審查、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只增不減。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辦理探礦權登記審查、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的審查工作;依法組織採礦權招標投標,採礦權結果的確認;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業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市場。
(十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科學技術推廣工作,運用現代化技術裝備,提高國土資源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監督檢查全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建設,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助領導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文明創建、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審查,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審查、處罰,配合司法機關、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執法模範縣”活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全國地球日、土地日和法制日的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監察標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確權登記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 。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六)自然資源保護管理與生態修復股。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礦產資源管理與災害防治股。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報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 12 名。設局長 1名,副局長 2 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 7 名。紀檢監察、工會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現任領導
局長:方賢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