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舒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同志》(六辦【2018】8號)和《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舒城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舒發【2019】6號),經縣委、縣政府批准,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更名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點:舒城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執法機關
機構簡介,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管理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縣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構,內設辦公室、綜合股、法制監察股,局下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副科級)、市容市政所、環衛所等三個單位。舒城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其前身為舒城縣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全局上下幹部職工共同努力下,我局為舒城縣榮獲國家衛生縣城、全國文明村鎮先進縣等一系列榮譽和獎勵,作出了突出貢獻,由此也多次受到了上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2000年1月,被安徽省建設廳授予“全省城建監察先進單位”。2001年3月,被安徽省建設廳授予的“全省建設系統三五普法依法治建先進單位”。2006年3月,再度被安徽省建設廳授予“全省建設系統四五普法依法治建先進單位”。2002年1月,被安徽省建設廳授予“全省優秀建設監察隊伍”。1999年2月,被六安市建設委授予“全區建設系統行先進單位”。2001年2月,被六安市建設委授予“全區建設系統行先進單位”。2003年3月,被舒城縣委縣政府授予“事業單位創特色爭先進先進集體”。2002年4月,被舒城縣文明委授予“創建文明縣城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局長:張俊社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負責督促實施。
(二)負責城區環衛規劃、戶外廣告規劃工作,參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工作。
(三)負責城區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的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四)負責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路燈照明、城市園林綠化和城市排水(除污水)處理及其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檢查、督促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履行職責。
(六)負責城市垃圾處理(處置)費的徵收;負責市容環衛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費用。參與、擬定城市維護費使用的年度計畫。
(七)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下列行政審批權:
1.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以及在城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
2.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審批。
3.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裝潢垃圾等)處置核准。
4.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5.占用(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6.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批。指導開發區、度假區、各鄉鎮城市綠化管理相關事項。
7.城市雨水(排放、接入)的審批。
(八)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對我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在城市規劃區(含鎮,下同)內,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權。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它行政處罰權。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日常事務;協調局機關內部黨團、文秘、聯絡、信訪、宣傳、計生、檔案等工作;負責全局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的制定工作;負責後勤事務等工作。
(二)政工督查室
負責全局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工作標準的制定、考核工作;負責對各股室、各二級機構執行局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反饋、考評工作;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職稱評定、年度考核、工資管理等人事工作。
(三)綜合管理股
負責財務、內部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物資採購、工程招標及監管等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法制股)
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執法隊伍的培訓、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管理;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日常行政審批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9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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